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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林業廳(局),**森工(林業)集團公司,**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
目前,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收費項目過多過濫,木材生產經營負擔過重,已成為制約木材生產發展的突出問題。盡管各地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亂收費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為切實減輕木材生產經營負擔,調動有關方面造林育林的積極性,促進林業快速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各地區現行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收費項目,包括林農(含集體林承包經營者)、森工企業、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木材加工企業(簡稱“木材生產經營者”)在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銷售及運輸過程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攤派(簡稱“收費”),均屬于清理整頓的范圍。
二、清理整頓的政策界限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區凡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或者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向木材生產經營者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予以取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向木材生產經營者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重復設置或者不合理的,也要進行歸并或者取消。清理整頓后,需要保留及合并的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價格、林業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備案。
(二)政府性基金。各地區向木材生產經營者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須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否則,應當予以取消。各地區現行涉及木材生產經營者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財綜[20**]33號)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和提高征收標準。20**年,財政部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盡快重新修訂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將維簡費并入育林基金,降低育林基金征收和提取標準。
(三)政府性集資。各地區向木材生產經營者征收政府性集資,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否則,均屬于亂集資,應一律予以取消。嚴禁向木材生產經營者進行各種攤派。
三、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越權出臺的亂收費項目。主要是取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立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木材生產經營行業管理費、鄉鎮管理費、聯營管理費、林區道路養路費、預留造林更新費等收費項目。
(二)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自本通知之日起,取消財政部、原國家計委批準由各地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林業保護建設費。取消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出臺的森林資源補償費(金)、自然保護區管理費、護林防火費、森工企業管理費、林業系統公司上繳管理費、林木種子調撥管理手續費、珍貴出口木材資源培植費、出口木片森林資源補償費等項目。
(三)落實國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各地區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的規定,落實取消林政管理費、林區管理建設費。同時,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原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8]112號)的規定,落實取消植物檢疫證費、允許進出口許可證書費。對取消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義推遲執行或者拒不執行,也不得變相恢復征收,或者將已公布取消的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同時,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票據。取消林業保護建設費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出臺的收費項目后,基層林業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必需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對重點林區的財力困難縣、鄉,由省、市財政部門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予以補助。
四、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對全國清理整頓涉及木材生產經營收費項目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并加強對各地的政策指導,監督抽查各地清理整頓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價格、林業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清理整頓工作進行部署安排,并具體組織實施。
五、清理整頓工作的步驟和要求清理整頓涉及木材生產經營收費項目工作分4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清理階段,于20**年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價格、林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區分哪些是合法收費,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費,哪些收費屬于重復設置需要歸并、調整。
(二)審核處理階段,于20**年10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價格、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政策界限,對本地區涉及木材生產經營的收費項目逐項重新審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歸并)收費項目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備案。
(三)監督檢查階段,于20**年11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價格、林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各市、縣清理整頓涉及木材生產經營收費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整頓涉及木材生產經營收費項目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或變相繼續收費的,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同時,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總結驗收階段,于20**年12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于20**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清理整頓涉及木材生產經營收費項目情況,包括落實取消涉及木材生產經營收費項目情況、減輕木材生產經營負擔狀況等,以書面形式分別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一式三份。各級財政、價格、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整頓涉及木材生產經營收費項目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扎實開展工作,務求取得明顯成效,以維護木材生產經營者權益,促進林業和經濟發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林業局
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