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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中央管理旅游、外經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24號)精神,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現將有關廢止、停止執行部分涉及企業財務的行政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以下項目的行政審批:
(一)旅游企業福利費超支事項的審批;
(二)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記賬本位幣的審批;
(三)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壞賬損失的審批。
二、廢止下列文件:
財政部《關于稅制及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有關旅游企業財務問題處理的通知》[(**)財外字第457號]。
三、停止執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條款:
(一)財政部《關于頒發(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制度)的通知》[(**)財外字第39號]第九章第七十三條: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二)財政部《關于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外字[19**]5號)第三條:企業要加強逾期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類排隊和認真核查的基礎上,對境外應收賬款確應列作壞賬損失,每筆損失在20萬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計壞賬損失達到50萬美元以上的;對境內應收賬款確應列作壞賬損失,每筆損失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全年累計壞賬損失達到50萬元以上的,需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四、本通知自20**年1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