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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筆試規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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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筆試規則通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

          為加強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我廳制定了《**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考場規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監考規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評卷工作規則》、《**省會計從業資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場規則》、《**省會計從業資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監考規則》、《**省會計從業資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評卷工作規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和《**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巡視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應加強對有關考務規定的宣傳,讓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了解有關考務規定。同時,應當在考試期間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考場規則》、《**省會計從業資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場規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在各考點顯著位置提前張貼,向考生公告。《**省關于印發〈**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規則〉等文件的通知》(*財會[2003]48號)同時廢止。

          《**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課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荚囬_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荚囬_始后6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退場,退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續考。

          二、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所攜帶的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和尋呼機(手機和尋呼機應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等主動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物品處??荚囬_始后考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計算器。

          三、考生可以攜帶鋼筆、鉛筆、圓珠筆、塑料橡皮、尺子和非立體式不帶漢字儲存功能的電子計算器(免套)進入考場和考試座位。

          四、考生發現試卷分發錯誤,試卷字跡模糊、有折皺和污點等問題時,可舉手詢問,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五、考生應當按照要求用藍色、黑色、藍黑色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在試卷的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等。

          六、考生在答題時,應當使用藍色、黑色、藍黑色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在試卷的指定位置答題??忌痤}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七、考生在考試中途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

          八、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和草稿紙反扣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忌坏脤⒖荚囋嚲砘虿莞寮垘С隹紙觥?/p>

          如果考生在考試開始60分鐘后,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前交卷,也應執行本款規定。

          十、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座位坐錯、姓名和準考證填寫錯誤等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十一、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照《**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本規則自之日起執行。

          《**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監考規則》

          一、為規范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以下簡稱“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二、監考人員應當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監考人員不得從事監考以外的其他行為。

          三、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標志。監考人員應當在開始考試前25分鐘,共同領取試卷和草稿紙等,并直接進入考場。

          四、開始考試前2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項:

          1.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和尋呼機(手機和尋呼機應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等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物品處;

          2.向考生宣讀《**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考場規則》及有關注意事項。

          五、開始考試前10分鐘,監考人員當眾核對試卷袋密封情況,核對試卷袋封面的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無誤后,啟封試卷袋,分發試卷。

          監考人員發現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不符、試卷錯裝、漏印、錯印時,應及時報請主考采取措施。

          六、試卷分發完畢后,監考人員應當提醒考生清點試卷是否完整,檢查試卷是否有污染、破損、漏印或字跡不清等情況,并指導考生在試卷指定的地方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等。

          七、考點發出考試開始的信號后,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八、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當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考生試卷中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與身份證、準考證相符。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九、監考人員對考生提出的有關試卷印刷等問題,應當眾答復,但不得對試題的內容進行解釋。

          十、監考人員對在考試中途確需離開考場的考生,必須有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前往。

          十一、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當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十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應當完成以下事項:

          1.督促考生停止答題并將試卷和草稿紙反扣在桌面上;

          2.按座次順序,檢查核對考生試卷中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是否準確、完整;試卷頁數是否齊全;并收集、清點、整理試卷和草稿紙;

          3.組織考生有序退出考場,并清理考場。

          十三、監考人員應當根據考場的考試情況,如實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的各項內容,對于考生的違紀行為,應當詳細填寫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違紀事實及有關證據,并由監考人員共同簽字。

          十四、監考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試卷和考場情況報告單送交主考驗收。將試卷按座次順序裝訂和密封成冊,然后將試卷冊和考場情況報告單一并裝入試卷袋內密封。

          十五、主考應對試卷密封前后至送達指定地點并驗收無誤的全過程負責。

          十六、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十七、監考人員嚴禁任何人在考試期間,將試卷和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八、監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時間,宣布考試開始和考試結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

          十九、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本規則自之日起執行。

          《**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評卷工作規則》

          一、為規范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筆試)(以下簡稱“考試”)評卷工作,加強考試評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規則。

          二、省財政廳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考試評卷工作。各市財政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試評卷工作。

          三、省財政廳統一制定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各市財政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廳制定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組織評卷工作。在執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過程中,對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有疑問的,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在未得到正式答復前,應執行現行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不得擅自修改、調整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四、各市財政局應實行全市集中統一評卷。

          五、實行手工評卷。評卷時,應當分設若干評卷小組,根據試題的科目、類型,采用流水作業的方法,每人一般負責一類題型試題的評卷,嚴禁同一人負責一份全部試卷的評閱。

          各市財政局應當選聘責任心強、組織紀律性好、作風正派,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實際評卷工作經驗的人員承擔評卷工作。

          六、考試評卷工作采用評卷人負責制,評卷人應當將每一大題分數登記在每題題首及卷首相應成績欄內,并簽字署名。每冊試卷評閱完畢,評卷人要在每冊試卷封面相應題號欄內簽字署名。

          七、評卷一律使用紅色墨水筆或紅色圓珠筆書寫,以阿拉伯數字記分,記分要清楚規范。嚴禁評卷人員在試卷中涂抹,更改試卷答題的內容。對屬于評卷錯誤確實需要更正得分的,必須在試題評分更正處簽字署名。

          八、評卷小組應設專人對已評試卷進行復核,并在試卷卷首總分欄中簽字署名。

          九、評卷人員發現試卷密封不嚴、倒裝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評卷小組負責人進行處理。

          十、評卷人員發現試卷前后筆跡不一致、答題雷同等異常情況時,應提交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處理;發現大面積舞弊,有違紀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報省財政廳處理。

          十一、應當建立閱卷質量內部控制制度,組織專人在閱卷期間對已評試卷進行抽查。

          十二、應當建立試卷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試卷的保管工作,確保試卷安全。領取或退回考試試卷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三、應當建立嚴格的評卷場所保衛制度。評卷人員憑評卷工作證出入評卷場所。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卷場所。

          十四、應當選派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承擔試卷得分的計算機錄入工作。試卷得分錄入工作應建立嚴格的牽制和監督制度。

          十五、應當建立嚴格的評卷保密制度和評卷工作紀律。評卷人員不得私拆密封線、不得翻查密線內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不得查詢考生分數。嚴禁將試卷帶出評卷場所。

          十六、有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本地區考試的人員,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評卷工作。

          《**省會計從業資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微機工作臺左上角,以便核查??荚囬_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荚囬_始后3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退場,退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續考。

          二、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所攜帶的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和尋呼機(手機和尋呼機應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等主動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物品處??荚囬_始后考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其他物品。

          三、考生可以攜帶鋼筆、鉛筆、圓珠筆進入考場和考試座位。

          四、考生不得擅自登錄與本人無關的考號,不得擅自拷貝或刪除與本人無關的目錄和文件。

          五、考生應輸入自己的準考證號登錄考試服務器,并仔細核對屏幕顯示的姓名和準考證號,核對準確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操作。如發現準考證號或姓名有誤,應舉手示意,由系統管理員負責處理。

          六、考生如發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發生機器故障等異常情況,可舉手詢問,由系統管理員負責處理??忌坏蒙米躁P機、自行處理。

          七、考生在答題時,應當按規定的順序進行,考生答題不得隨意打亂順序或不按試題要求進行操作。

          八、考生在考試中途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

          九、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十、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包括時間已到自動停機),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完成交卷操作,經監考人員允許后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干擾其他考生??忌坏蒙米躁P閉計算機。

          如果考生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前交卷,也應執行本款規定。

          十一、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姓名和準考證號輸入錯誤、答題不按要求進行、誤操作等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十二、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照《**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本規則自之日起執行。

          《**省會計從業資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監考規則》

          一、為規范我省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二、監考人員應當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監考人員不得從事監考以外的其他行為。

          三、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標志。監考人員應當在開始考試前2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檢查考點考務準備工作。

          四、開始考試前2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項:

          1.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和尋呼機(手機和尋呼機應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等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物品處;

          2.向考生宣讀《**省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場規則》及有關注意事項。

          五、開始考試前10分鐘,監考人員應當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顯示器中顯示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與身份證、準考證相符。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六、考點發出考試開始的信號后,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七、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時,應及時要求考點專職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必要時應及時向考試管理機構匯報。

          八、考試開始后,由1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在考場內巡視。監考人員發現問題,如系統故障、死機、死循環、供電故障等特殊情況時,應和考點專職維護人員共同確認,如屬于系統本身故障,可允許考生重考;如屬于考生誤操作造成,則不得允許考生重考。

          九、監考人員對考生提出的有關問題,應當眾答復,但不得對試題的內容進行解釋。

          十、監考人員對在考試中途確需離開考場的考生,必須有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前往。

          十一、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當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十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應當完成以下事項:

          1.督促考生停止答題并及時完成交卷操作;

          2.按座次順序,組織考生有序退出考場,并清理考場。

          十三、監考人員應當根據考場的考試情況,如實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的各項內容,對于考生的違紀行為,應當詳細填寫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違紀事實及有關證據,并由監考人員共同簽字。

          監考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考場情況報告單》送交主考驗收,再交存考試管理機構。

          十四、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系統管理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十五、監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時間,宣布考試開始和考試結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

          十六、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七、本規則自之日起執行。

          《**省會計從業資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評卷工作規則》

          一、為規范我省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評卷工作,加強考試評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規則。

          二、省財政廳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考試評卷工作。各市財政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試評卷工作。

          三、省財政廳統一制定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各市財政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廳制定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組織閱卷評分工作。在執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過程中,對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有疑問的,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在未得到正式答復前,應執行現行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不得擅自修改、調整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四、各市財政局應實行全市集中統一評卷。

          五、實行計算機評卷。評卷時,各市財政局應當選聘責任心強、組織紀律性好、作風正派的人員承擔評卷工作。

          六、做好成績的后續管理工作。后續管理工作應建立嚴格的牽制和監督制度。

          評卷過程中如因計算機病毒等客觀原因造成考生無成績的,各市財政局應及時組織該類考生補考,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有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本地區考試的人員,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評卷工作。

          《**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一、為加強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考生,是指根據**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

          三、各市考試管理機構,對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適用法規準確。

          五、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相應的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1.未在試卷的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的;

          2.在試卷中做明顯標志的;

          3.考生未使用藍色、黑色、藍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而使用其他書寫工具答題的;

          4.在試卷密封線外和草稿紙上答題的;

          5.試卷上字跡辨認不清或在試卷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6.未在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前核對姓名、準考證號,導致考生姓名或準考證號不符的;

          7.未按規定要求完成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交卷操作的。

          六、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的處理:

          1.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襲的;

          2.以交頭接耳、打手勢、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3.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尋呼機、電子記事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4.故意損毀試卷,或將試卷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5.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時,擅自進行與本人考試無關的目錄和文件等操作的;

          6.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7.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8.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9.其他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七、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

          1.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2.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3.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4.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5.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八、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

          九、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規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由考試管理機構根據“違紀”記錄,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考試管理機構必須立即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并取消今后繼續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考試報名、命題、試卷運送及保管和交接、試卷評閱及登分等有關規定的;

          2.丟失或損壞試卷,造成試題泄密的;

          3.丟失或損壞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試卷密鑰盤,造成考試無法正常進行或試題泄密的;

          4.因失職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5.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6.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7.擅自為考生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8.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9.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10.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11.因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12.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13.擅自修改考試成績的;

          14.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十二、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考試管理機構必須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作為考試定點單位的資格:

          1.考試考務準備工作混亂,導致考生無法進行正??荚嚨?;

          2.丟失或損壞試卷密鑰盤,造成考試無法正常進行或試題泄密的;

          3.不認真履行考點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4.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6.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7.工作失職造成考試成績庫丟失或無法上報的;

          8.擅自修改考試成績的;

          9.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十三、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人事部《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執行。

          十四、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