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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勞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改善我省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的生活,根據省政府《批轉省民政廳、勞動廳、人事局、財政廳〈關于解決六十年代精簡退職的老職工遺留問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政發[19**]24號)精神,經省政府批準,決定調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原則
此次調整待遇的對象要嚴格執行*政發[19**]24號文件規定的解決對象,各地不得自行擴大范圍。明確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的非在職職工身份,待遇標準不再與原工資掛鉤,不與在職職工工資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相聯系。此次只調整待遇標準,經費來源、發放辦法以及其他問題的處理仍然按省政府*政發[19**]24號文件執行。
二、發放標準
按*政發[19**]24號文件規定。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100%生活費的,其生活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90元;
原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70%生活費的,其生活費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
原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40%救濟的,其救濟費調整為每人每月65元;
原享受每人每月20元(居住城鎮)、15元(居住農村)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分別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鎮的)和每人每月55元(居住農村的)。
此標準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這些老同志的關懷。此項工作涉及面較廣、政策性強,各級民政、勞動保障、人事、財政部門,要按照省政府[19**]24號文件要求,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切實把此次調整待遇工作落到實處。
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