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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農村稅費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農村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作出的重要決策,是我國農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我省農村稅費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結合山東實際,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規范農村稅費制度,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確保農村社會穩定。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原則,一是從輕確定農民負擔水平,并保持穩定;二是兼顧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確保鄉鎮和村級組織能夠正常運轉;三是實行以稅收為主的分配制度,采取簡便易行的征收辦法;四是統籌安排,全面推進農村的各項改革。
二、農村費稅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
(二)取消屠宰稅。
(三)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簡稱“兩工”)。鑒于我省防洪、抗旱任務較重,省里決定對“兩工”采取逐步取消的辦法。各地取消“兩工”的具體時間和方法步驟,由各市政府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在過渡期內,各地要逐步減輕農民的勞務負擔,不得強行以資代勞。在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兩工”后,各級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解決流域性大中型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設所需要的資金投入。今后鄉、村發展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必需的用工,采取“一事一議”和“一事一批”的辦法解決,并實行上限控制。
(四)調整農業稅政策。農業稅按照計稅土地面積、農作物常年產量、規定的計稅價格和稅率計征。計稅土地面積依據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增減變化情況核定;計稅常年產量按照1994-1998年農作物實際產量和全省統一規定比例折算為標準糧后核定;計稅價格根據國家公布的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和市場糧食價格綜合測算,我省確定計稅價格為每公斤標準糧1.14元,一定5年不變;農業稅稅率為6%。農業稅政策調整后,繼續實行災情減免、社會困難減免和鼓勵生產性減免政策。
(五)調整農業特產稅政策。按照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重復征收和農業特產稅稅率略高于農業稅稅率的原則,逐步減少應稅項目、合并征稅環節、調整適用稅率。一是在大田種植的西瓜、甜瓜、甜葉菊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改征農業稅。二是對原在生產、收購兩個環節征收農業特產稅的應稅產品,屬于一個納稅人的,合并在生產環節征稅;屬兩個納稅人的仍維持在生產和收購兩個環節征稅。三是農業特產稅稅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稅率執行。
(六)改革村提留使用辦法。稅費改革后,村提留不再按人頭收取,改按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附加的形式收取。農業稅附加比例為正稅的40%,農業特產稅附加比例為正稅的10%-20%。同時按“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均衡減負”的原則,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顯少于當地人均水平并從事工商業、養殖業的農村居民、漁民和以種植農業特產品為主的農民,收取一定的鄉村公益事業金。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市政府按照不高于稅費改革后當地農民平均負擔水平確定,報省政府批準。以上資金由鄉鎮財政專戶存儲,村委會安排使用,鄉鎮經管部門監督管理。
稅費改革后,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不再向農民固定收取,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并實行上限控制。具體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實行村務公開、村民監督和上級審計。
三、農業稅及附加、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和鄉村公益事業金、村“一事一議”資金的征收方式
農業稅及附加、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實行征收代金的方式,并保持相對穩定,由鄉鎮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農業稅及附加,分夏、秋兩季征收,可以委托糧食收購等部門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在納稅人農業特產品銷售后,依率據實征收。農民每年應繳納的稅金,由有關部門通過納稅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對無故不按期繳納的,征收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繳納,必要時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鄉村公益事業金、村“一事一議”資金,由村委會收取,然后上交鄉鎮財政專戶存儲。
四、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配套措施
農村稅費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重大改革,各地必須統籌安排,落實好各項配套改革措施。一是嚴格規范農村各種有償服務收費和價格管理制度。對具有壟斷性質的經營性服務項目,由縣級以上物價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對收費價格實行上限控制;對農村中小學校收費,進行專項治理,制定嚴格的收費標準,進一步降低學生教材費用,堅決取消一切通過學校代收的費用,禁止向學校攤派各種費用。二是取消一切達標升級活動。凡由省市縣及各部門設立的達標升級活動,要逐項列舉,一律取消。今后,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再出臺涉及農民負擔的達標升級和評比活動,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設立專門面向農民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涉及農民負擔的集資項目。三是調整鄉鎮行政區劃,撤并規模過小鄉鎮;精簡鄉鎮機構,分流人員;調整農村中小學布局,精簡優化教師隊伍;嚴格控制村干部職數,減少享受誤工補貼人員,取消村級招待費,實行村務公開。四是建立有效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切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進一步落實有關責任制,繼續執行黨政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和專項治理的部門責任制,強化對農民負擔情況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的權利與義務
農村稅費改革后,除了農業稅及其附加,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顯少于當地人均水平并從事工商業、養殖業的農村居民、漁民和以種植農業特產品為主的農民收取一定的鄉村公益事業金,興辦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資金以外,農民不再向鄉鎮政府、集體組織無償繳納任何錢物。對其他任何專門面向農民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等,農民有權拒絕繳納。
自覺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農民群眾要牢固樹立國家觀念、集體觀念和法制觀念,對中央和省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應自覺及時足額繳納,并積極主動地配合做好稅收征管和代扣代繳工作,切實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