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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汕頭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下簡稱《辦法》)于7月1日順利實施,根據《辦法》要求,現將有關接報處理程序通告如下:
一、舉報內容
舉報人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可獲舉報獎勵。
1、工業企業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2、工業企業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污水的;
3、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油類、酸堿液、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環保部門舉報,或直接向市環保局舉報。也可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聯系方式:
市環保局
澄海區環保局
三、舉報要求
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違法行為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等,并提供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將對舉報人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如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需舉報人協助的,舉報人應積極協助環保部門開展調查取證。
四、接報程序
環保部門接到舉報,應進行登記、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環境案件審查程序辦理。經審查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舉報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五、辦事時限
(一)環保部門查處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應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二)舉報人應自接到環保部門領獎通知后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特此通告。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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