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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上海外資委,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落實總理在全國依法行政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關于“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并以實施這部法律為契機,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的指示和會議精神,商務部于會后下文通知各地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認真學習,在吸收外商投資工作中嚴格依法行政提出具體要求。為進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指導全國外經貿(商務)系統做好外商投資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年頒布和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來,經過25年的努力,我國已形成完善的吸收外商投資法律體系。全國人大頒布/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國務院頒布/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是我國吸收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的基礎,也是所有涉及外商投資及港澳臺投資審批規定的上位法,任何部門、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規規章必須符合上述法律法規。
二、外商投資三個法律及其實施條例(細則)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的法定審批程序以及相應注冊登記(包括變更審批和變更登記)程序和相關要求做出明確規定,各級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遵照執行,并應按照20多年來法律實踐中已形成的依法行政的具體操作程序,繼續與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項工作。
三、根據國務院20*年下發的商務部三定方案,商務部是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增資減資、轉股、合并);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指導并協調蘇州工業園區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等部門擬訂,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聯合。
四、國務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20*年下發文件,明確核定了商務部外商投資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主要有:依法由商務部和原外經貿部負責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企業變更審批;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企業變更的備案;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對外合作開采合同、物探協議、聯合研究協議及變更的審批及備案;外國(地區)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受托經營管理合營企業的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立項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的審批;外商投資企業部分進口貨物配額、許可證的審批等。
五、20*年根據十六屆二中全會決議組建商務部后,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明確規定: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的職責,均由新組建的商務部履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商務部履行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中相應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87號文)見附件1)
六、為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依據外商投資三個法律及其實施條例(細則),我國已陸續制訂并公布實施金融、保險、證券、商業流通、旅游、電信、建筑、醫療衛生、交通運輸、廣告、會展、電影電視制作等40多項服務貿易領域外商投資及港澳臺的法規、規章(詳見附件2),并已按要求通報WTO。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訂的《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合作的安排》(CEPA)涉及多個服務貿易領域,CEPA的相關承諾也已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納入上述法規及規章。在服務貿易領域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要嚴格按照附件1列明的法規規章確定的審批原則、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相應部門或其地方機構審批。外商投資及港澳臺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的合并分立、外資并購境內企業和上市公司法人股向外商轉讓等領域,均已依外商投資三個法律及其實施條例(細則)制訂了相應規定。這些領域的外商投資及港澳臺投資均應按現行相關規定(見附件3)進行審批。
七、各級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國務院授權的權限,對外商投資和港澳臺投資進行審批。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的變更手續原則上由原企業設立審查批準部門審查批準;已設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新增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以及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新增投資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商務部辦理審查批準手續;原經地方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增加經營范圍等事項涉及國家專項規定須報商務部審查批準的,應由商務部辦理變更手續。
八、各級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應貫徹《行政許可法》的精神,遵循合法、公開、公平、透明、便民的原則,按照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已取得成果的基礎上,不斷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依法規范審批、許可行為。
九、其他事項:
外商投資企業及港澳臺投資企業經外經貿部門(商務部門)批準設立或批準變更后,應在30天之內憑外經貿部門(商務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港澳臺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并依法辦理外匯登記、海關登記等有關手續;根據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各地在簡化外商投資審批環節方面已取得積極進展,各地應繼續堅持一條龍辦公、一個窗口對外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地方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應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實施條例(細則)的規定,就外商投資企業及港澳臺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及時向商務部備案;外商及港澳臺投資的各項核準事項,包括需由審批機關出具確認書的企業申請設備免稅、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等事項,按各省市現行有關辦法辦理,其中,鼓勵類外商獨資企業、服務貿易領域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及已設立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繼續依照自1998年以來下發的相關規定及現行做法出具確認書。
為全面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方便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事外資工作的同志學習、熟悉吸收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商務部編輯了《新編利用外資法規文件匯編(1*-20*)》,收錄了自改革開放至今我國頒布并仍在實施的與外商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共12類1000余項,今后還將根據情況編印增訂本。各地應加強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學習,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