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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可證商品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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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可證商品管理通知

          各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進出口商會:

          2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業已公布,為做好出口許可證發證工作,根據對部分重要商品的管理要求,外經貿部確定了2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分級發證目錄。現予以印發,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54種。其中,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簡稱許可證局)發證商品為9種,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簡稱“各特辦”)發證商品為37種,各地外經貿委(廳、局)(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發證商品為9種(詳見附件)。

          二、為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對部分出口商品實行指定發證機構發證或指定出口報關口岸管理。各類出口企業出口這些商品,均須到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并在指定的口岸報關出口;指定發證機構須按指定的口岸簽發出口許可證。

          (一)銻(包括銻砂、氧化銻、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指定黃埔、北海、天津為出口報關口岸;

          (二)輕(重)燒鎂出口許可證由大連特辦簽發;指定大連、營口、鲅魚圈、大東港、青島、天津、長春、滿洲里為出口報關口岸,有關商檢證明由指定出口報關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

          (三)甘草指定天津、上海、大連為出口報關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上海為出口報關口岸;

          (四)蠶絲類商品指定上海(吳淞、虹橋機場、浦江、寶山、外高橋保稅區海關)、廣州(白云機場海關、廣州海關新風辦事處)、深圳(皇崗、筍崗海關)、成都、重慶、青島、天津(天津新港、天津東港海關)、大連(總關、大窯灣海關)、昆明、梧州、杭州為出口報關口岸;

          (五)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的出口許可證由各特辦簽發,但對港澳活牛、活豬、活雞以陸運方式出口的許可證由廣州、深圳特辦簽發;

          (六)對韓國大蒜出口許可證由各特辦簽發,對韓國出口大蒜的“出口證書”由許可證局和青島特辦簽發,仍按外經貿部《關于對韓國大蒜出口證書簽證有關事項的通知》(〔2000〕外經貿配管函字第03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持《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第二聯(黃聯)、出口合同及出口許可證申領表向許可證局申領(山東省企業向青島特辦申領)對韓國出口大蒜“出口證書”。《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第二聯(黃聯)由許可證局和青島特辦存留。企業憑“出口證書”向各特辦(青島特辦按原規定辦理)申領本企業對韓國出口大蒜的出口許可證。各特辦辦理出口許可證時應在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出口證書”號碼,并留存“出口證書”的復印件備案;

          (七)黑龍江省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項下的出口指定大連、綏芬河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黑龍江省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各發證機構除按出口許可證簽發管理規定外,同時對配額招標商品簽發出口許可證還須依據:外經貿部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或《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和《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對配額有償使用商品簽發出口許可證還須依據《申領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對無償招標商品簽發出口許可證還須依據外經貿部的《無償招標中標結果通知》和《中標登記手冊》簽發出口許可證。

          四、電子計算機出口許可證憑外經貿部簽發的《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簽發。

          五、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占用出口配額的商品(但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除外),由本目錄規定的發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其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規定為次年2月底。

          (二)對不占用配額的許可證管理商品,如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白銀,由本目錄規定的發證機構按外經貿部主管部門頒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對加工復出口白銀還要加驗外經貿部批件。

          (三)對不占用配額的出口配額管理商品,如進口原油加工出口成品油和石蠟、食糖和鋅錠(鋅及鋅基合金),由本目錄規定的發證機構按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外經貿部主管部門頒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二)、(三)條中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對于《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次年2月底,其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核發至次年2月底,企業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發證機構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給予必要的延期。

          六、黑龍江省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按照國家林業局、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的《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辦法》的規定,由有經營資格的試點企業憑《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證明》向黑龍江省外經貿廳申領出口許可證,許可證備注欄必須注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

          七、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企業,出口本《目錄》所列商品(本《目錄》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出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中央管理的京外企業,出口需由許可證局或指定發證機構簽發的許可證商品,從其規定;其它商品的出口按本《目錄》發證范圍,分別由屬地特辦和地方發證機構簽發。

          八、為保證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的實施,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

          九、邊境貿易進出口企業出口全國統一招標和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和國家重點管理的邊境貿易出口商品,按附件規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邊境貿易進出口企業出口國家重點管理的邊境貿易出口商品,由外經貿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外經貿部下達的邊境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