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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防偽標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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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防偽標識通知

          自*年全國音像制品統一加貼防偽標識以來,防偽標識已成為音像市場管理和稽查的一個重要手段。音像市場的情況表明,未加貼防偽標識或加貼偽造、假冒防偽標識的,全部都是非法音像制品。為了更好地發揮防偽標識保護正版和遏制非法音像制品的作用,更方便音像市場管理人員和消費者鑒別音像制品的真偽,更有力地打擊偽造、假冒防偽標識的違法行為,文化部在原防偽標識的基礎上對其總體圖案作了調整,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登記注冊。文化部決定自*年3月1日起啟用新版(*版)防偽標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年4月1日起,新出版和再版發行的音像制品一律加貼新版防偽標識。

          二、各音像出版單位未使用完的舊標識,可在*年6月1日前憑原申領憑證(段號須與發放登記的一致)向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兌換新標識,逾期作廢。

          三、新標識的使用規定和價格不變。

          四、各級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新版標識識別辦法的學習和宣傳,加大對標識制假、用假的打擊力度,堅決糾正和查處不按規定使用防偽標識的行為。凡未加貼標識或加貼偽造、假冒標識的,一律按非法音像制品收繳銷毀。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將從標識發放收入中拿出專項資金用以獎勵標識打假工作。

          請將本通知轉發所轄地區各音像出版、復制、發行、零售和出租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一、材質改為聚酯鍍鋁PET膜;外形依然保持圓形,直徑為152mm;

          二、標識中心為模擬光盤圖形,由10道白色同心圓水波紋組成,移動時向外波動擴張。

          移動時模擬光盤的彩虹光柵將模擬光盤均等分為八瓣,并順時針移動。

          三、標識上部為三個五線譜音符,從左至右分別為高音譜號、三聯音、八分音符,正面主視角觀察呈“綠、紅、綠”,改變視角變為“紅、綠、紅”。

          四、標識左側正面主視角顯現英文字母“Y”,右側顯現英文字母“X”,并可看到多色彩虹效果;

          改變主視角,可見與“Y”同位處呈現漢字“音”;與“X”同一處呈現漢字“像”。“Y”、“X”旁各有一個水平裝飾耳延伸到較粗的圓圈外,裝飾耳與圓圈交叉處可見極小的“Y”、“X”。

          五、光盤下方有三個圓點,在一定視角(當點變成橙紅色時)肉眼可見左、中兩點分別含有魏碑體的“文”和“化”。

          六、標識底部圓點之間有用英文字母、羅馬數字和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序列號段,號段顏色為本色;

          使用降溫手段(空氣清新劑、醫用“好得快”、“冰淇淋”、冰塊或置于冰箱內),可使號段文字由本色變為紅色。

          七、標識較粗的圓圈外肉眼可見一道微細光環,用八倍以上放大鏡觀察可見英文“CHINAAUDEOVIDEO”(中國音像);

          八、將標識揭開,可見音像制品包裝盒上留有“正版標識”字樣,與防偽標識底面呈現的“正版標識”陰陽相對的漢字完全吻合。

          附件二

          音像制品防偽標識打假獎勵辦法

          (*年2月3日)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音像制品防偽標識監督管理的通知》(文市發[1997]80號)對舉報和查處偽造、假冒音像制品防偽標識有功人員予以重獎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音像制品防偽標識已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登記注冊。

          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組織生產和發放,并接受舉報和組織協調音像制品防偽標識打假工作,核實發放打假獎金。

          第三條舉報查處下列非法行為屬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偽造、假冒音像制品防偽標識;

          (二)加貼使用、銷售和窩藏偽造、假冒的音像制品防偽標識。

          第四條對舉報以下行為的,一經查實即予以獎勵:

          (一)舉報違法制作模板、加工制作或加貼使用音像制品防偽標識工廠的,獎勵1000-10000元;

          (二)舉報銷售、窩藏偽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偽標識,并協助查獲10萬枚至20萬枚,獎勵100元;30萬枚至50萬枚的獎勵300元;50萬枚以上的獎勵500元。

          第五條對查處以下違法行為的,結案后經現場核實和核對有關文件后給予獎勵:

          (一)凡查處違法制作模板、加工、加貼使用音像制品防偽標識工廠,并對當事人依法處罰的,視違法情節輕重和處罰情況予以執行處罰的執法部門1萬-5萬元獎勵;

          (二)收繳偽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偽標識,并對當事人予以處罰,按下列標準獎勵執法部門:

          查獲10-20萬枚,獎勵100元;30萬枚至50萬枚獎勵300元;50萬枚以上獎勵500元;

          (三)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對偽造、假冒者依法索賠所得款額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再獎勵有關執法部門。

          以上查繳的偽造、假冒生產制作工具和標識應移交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或由文

          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監督銷毀。

          第六條實施舉報獎勵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本辦法由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