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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質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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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質量通知

          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作出了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的規定。當前,各地須抓緊貫徹落實這一要求,盡快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的必要性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的努力下,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成績顯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實現了總體平衡。但在一些地方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還存在“占多補少”,“占優補劣”的現象,質量問題一直是耕地占補平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是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解決當前耕地占補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建設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確保補充耕地與被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必要手段;是貫徹落實中發[2005]1號文件和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精神,履行國土資源部門職責,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實現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重要措施。

          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是按照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降低的原則,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和方法,將補充耕地數量、質量與被占用耕地等級掛鉤并進行折算,實現耕地占補數量和質量平衡。根據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需要,受后備耕地資源不足的制約,不宜倡導用直接增加補充耕地數量抵頂質量;為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不減少,在現階段,不允許以補充高質量耕地為由減少補充耕地數量。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應立足于“占一補一”,提高補充耕地等級;受自然條件等因素影響,補充耕地等級無法達到被占用耕地等級的,須按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二、關于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建設用地進行預測,從總體上掌握擬被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狀況,并對用于實施占補平衡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選址和布局進行統籌安排,以確保補充耕地和被占用耕地在數量和質量上總體平衡。

          (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初步設計規范,增加對項目補充耕地等級進行評定的要求。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須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成果或方法評定補充耕地應達到的等級,項目竣工驗收時認定補充耕地等級。

          (三)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根據項目所在區域的自然、經濟條件優化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增加資金投入,提高項目工程建設標準,努力提升補充耕地的等級。

          (四)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盡可能安排已竣工驗收或初步設計已完成,補充耕地的等級已確定的項目。選定項目的補充或擬補充的耕地應與被占用耕地面積和等級相同,以保證補充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確實無法實現等級相同時,應優先選擇與被占用耕地等級接近的項目,并按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三、關于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步驟

          (一)擬定方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決定》精神,全面、準確領會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的基本思路,發揮有關科研、事業單位的作用,制定開展按等級折算的研究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確定時間進度,落實工作經費,提出保障措施。研究方案應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并報部備案。

          (二)啟動研究。參照部制定的《關于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技術指導意見》(見附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啟動有關工作。一是結合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方法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內的等級折算系數;二是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初步設計規范進行修訂完善,增加在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對補充耕地等級進行評定的要求。

          (三)把握進度。已完成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成果驗收后半年內完成等級折算方法研究和項目初步設計規范修訂完善工作;正在進行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地區,折算方法研究和項目初步設計規范修訂完善工作與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同步進行,全部工作應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部將選擇部分重點地區作為聯系點,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并總結經驗,加以推廣。

          (四)應用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綜合平衡后的折算系數及時報部備案。部審查后,如有重大問題,將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報部備案的折算系數可在本行政區域內選擇地區試行后逐步推廣應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修訂完善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初步設計規范的基礎上,部將研究制定有關技術規范。

          四、關于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研究的相關工作

          (一)加快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進度。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是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的基礎工作,各地應認真落實部關于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部署,加快工作進度,促進成果盡快得到應用。依據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商有關部門,抓緊對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的研究,區別耕地的等級,調整收費標準,逐步使耕地開墾費標準與被占用耕地等級相適應。

          (二)完善補充耕地方案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研究的工作進度,逐步完善報批的建設項目用地補充耕地方案內容,增加被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的等級以及按等級折算的內容,強化對補充耕地質量的審查。

          (三)加強年度耕地占補平衡考核中對質量的考核。建設用地項目必須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并嚴格依據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和驗收。從2006年起,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時,如補充耕地等級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級,逐步實行按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以切實保證補充耕地與被占用耕地數量、質量相當。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有關技術規范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開展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建設標準的研究制訂工作;以現行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為基礎,制定和完善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編制規程和規范。在此基礎上,部將擬定和頒布行業標準。

          附件:《關于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技術指導意見》

          2005年7月6日

          附件:

          關于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技術指導意見

          為指導各地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準確把握具體技術環節,提供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技術指導意見》。

          一、關于被占用耕地等級確定

          (一)已有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查找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

          (二)尚未開展或完成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農用地分等規程(TD/T1004-2003)》的原理與方法,通過選擇少量典型縣與樣點,建立省級農用地分等體系。在此基礎上,確定被占用耕地的等級。具體步驟如下:

          1.選擇典型縣與樣點。按照地貌條件、耕作制度等劃分區域,在各區域內選擇1~2個典型縣,再根據統計學原理確定典型縣內的樣點。

          2.建立省級農用地等級序列。在對樣點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等級評定,并對所有樣點的利用等指數進行匯總,形成省級農用地等級序列。

          3.確定被占用耕地等級。計算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指數,根據省級農用地等級序列,確定被占用耕地等級。

          二、關于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優化設計

          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優化設計的有關技術環節如下:

          (一)確定補充耕地的理論最高等級。根據農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確定補充耕地項目所在國家級標準耕作制度二級區內耕地的最高等級,以此作為補充耕地所能達到的理論最高等級。

          (二)確定補充耕地實際能達到的等級。依據補充耕地項目所在國家級標準耕作制度二級區內的自然、經濟、技術條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補充耕地實際能達到的等級。

          (三)確定補充耕地項目的優化設計方案。根據補充耕地項目實際能達到的等級所對應的農用地分等因素及其分級標準,考慮當地的技術條件、資金投入狀況等,提出各因素設計條件的最優組合,形成補充耕地項目的優化設計方案。

          (四)補充耕地項目優化設計方案論證。組織有關專家對補充耕地項目優化設計方案進行論證。項目規模較小的,可根據實際直接確定優化設計方案。

          三、關于補充耕地等級評定

          補充耕地等級評定是修訂完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初步設計規范的重要內容。評定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補充耕地等級評定是對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初步設計方案中設計的耕地條件進行評定,而不是對實際補充耕地進行評定。

          (二)對補充耕地設計條件進行評定,要考慮設計的耕地達產生產力水平,即耕地熟化后能達到的生產力水平。

          對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進行評定的方法,應嚴格按照《農用地分等規程》(TD/T1004-2003)的有關要求進行,在基本參數確定、評價因素選擇、因素分級、權重確定等方面與被占用耕地等級評定保持一致。

          四、關于等級折算系數制定

          (一)已有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1.查找省級農用地利用等。當國家級農用地利用等建立后,統一使用國家級農用地利用等。

          2.確定農用地利用等與糧食生產能力的對應關系。根據農用地利用等指數,調查所在等級的糧食生產能力,建立省級農用地利用等、利用等指數與糧食生產能力對應關系,原則上掌握標準糧產量750公斤/公頃為等級間距。已建立該對應關系的省,可直接查找。

          3.制定等級折算系數表。根據農用地利用等—糧食生產能力對應關系表,制定省級耕地占補平衡等級折算系數表,折算系數為被占用耕地等級所對應的糧食生產能力與補充耕地等級所對應的糧食生產能力之比,當該系數小于1時按1計。

          (二)尚未開展或未完成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1.建立省級農用地利用等序列。根據前述建立省級農用地等級序列的方法,建立省級農用地利用等序列。

          2.確定農用地利用等與糧食生產能力的對應關系。方法同上。

          3.制定等級折算系數表。方法同上。

          五、關于等級折算系數應用

          當補充耕地等級等于或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級時,占一補一;當補充耕地等級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級時,須按等級折算系數確定補充耕地面積。根據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與否,具體折算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已驗收的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1.確定被占用耕地等級。根據前述被占用耕地等級確定的有關要求,確定被占用耕地等級。

          2.評定補充耕地等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時已確定耕地等級的,可直接獲取;未確定耕地等級的,按照前述補充耕地等級評定的有關要求,評定補充耕地等級。

          3.查找等級折算系數表。根據被占用耕地等級與補充耕地等級,查找等級折算系數表中對應的折算系數。

          4.確定補充耕地面積。補充耕地面積=被占用耕地面積×等級折算系數。

          (二)尚未驗收的補充耕地開發整理項目

          1.確定被占用耕地等級。方法同上。

          2.評定補充耕地等級。在補充耕地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按照前述補充耕地等級評定的有關要求,評定補充耕地等級。

          3.認定補充耕地等級。在補充耕地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達到初步設計要求的,即可認定補充耕地等級。

          4.查找等級折算系數表。方法同上。

          5.確定補充耕地面積。方法同上。

          六、關于等級折算系數試行應注意的問題

          在等級折算系數制定后先試行,一是檢驗通過應用等級折算系數是否能確保耕地占補后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降低;二是檢驗不同等級之間折算系數是否協調一致,能否構成等級折算系數體系。在具體試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試行區的確定。試行區應選擇在被占用和補充耕地矛盾突出、自然條件差異較大的地區。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安排在土地生產潛力較大的區域。

          (二)試行過程。對于尚未開展或未完成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建立省級農用地等級序列時既要遵循《農用地分等規程》的原理與方法,還要符合當地實際;對被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的等級評定應與省級農用地分等的基本參數、評價因素體系等保持一致;在應用等級折算系數時應注意不同等級之間折算系數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試行結果分析。當試行結果達不到試行目的和要求時,要對被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的等級評定過程,以及等級折算系數的確定進行分析、總結,如需對等級折算系數進行重大調整,應將調整原因、過程及結果上報國土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