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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為加強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管理,做好2003年對外經濟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營資格的年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年審工作,嚴格按照《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的通知》([2000]外經貿合發第685號)的規定執行,指定專人負責,并由主管領導把關,認真做好工作。
二、在年審工作中,要嚴格檢查企業執行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制度的情況。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交納備用金,不得通過各種方式少交或變相不交納(如:只開具銀行保函等);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備用金的企業一律不得通過年審。
三、因機構調整,《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系統暫停使用,2003年年審截止時間延長至5月31日。
四、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5月31日前為年審合格的企業統一換發由商務部印制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原外經貿部印制的舊證書從6月1日起一律作廢。
五、對未參加或未通過年審的企業,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及時收回其《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連同年審合格企業已交回的原外經貿部《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一并上交商務部(合作司,下同)。
六、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于6月15日前將年審工作報告(包括《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發放情況及企業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情況)報商務部。
七、年審工作結束后,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將通過年審和未參加或未通過年審的企業名單提供給當地外事、公安、工商部門和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抄報商務部。商務部將在媒體上公開企業經營資格年審情況,并通告外交部、公安部以及相關部門。
八、未參加或未通過年審的企業不得繼續對外簽署新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協議或合同。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如發現未參加或未通過年審的企業繼續對外簽約,應立即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商務部。
九、為做好落實工作,商務部將聯合有關部門就各地年審、備用金交納情況進行檢查。對在年審工作中把關不嚴的外經貿主管部門將給予通報,對在參加年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在上述工作結束前,商務部暫不受理企業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申請。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