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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為進一步規(guī)范直屬高校銀行貸款行為,控制貸款規(guī)模,防范財務風險,并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制,加強銀行貸款管理,切實防范財務風險的意見》(教財[2004]18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資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4]38號)等文件精神,我部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建立直屬高校銀行貸款審批制度。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貸款審批范圍
我部每年根據“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測算各直屬高校貸款風險指數(shù)。
貸款風險指數(shù)=期末累計未償還貸款余額/N年期累計貸款控制額度。
凡貸款風險指數(shù)大于0.6,即較高風險以上的學校的新增貸款均納入審批范圍;
凡貸款風險指數(shù)低于0.6(含0.6)的學校的新增貸款,按教財[2004]18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備案制度。
二、貸款審批程序
凡納入審批范圍的新增貸款,均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校內決策程序,科學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及還款計劃等,向我部提交貸款申請報告等有關材料。
(二)審批工作原則上在我部有關部門收到學校完整申請資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回復意見或完成審批工作。
(三)經我部審批同意后,有關學校方可與合作銀行簽訂貸款協(xié)議;并將正式簽訂的貸款協(xié)議的復印件報我部備案。
三、貸款申請材料
直屬高校在提交貸款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貸款項目的申請報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貸款項目名稱,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貸款用途,貸款必要性,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分年度償還貸款本息計劃和措施,學校擬貸款期間內分年度非限定性凈收入測算等);
2.學校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guī)劃和校園建設規(guī)劃;
3.學校擬新增貸款后,按“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自測貸款風險指數(shù)表。
四、貸款審批原則與內容
(一)銀行貸款審批的基本原則是:充分考慮學校建設和發(fā)展的實際需要,以及學校的收入狀況、貸款需求與實際償債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貸款期限適當。
(二)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必要性;貸款預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貸款計劃和償還計劃的合理性;償債能力;貸款風險程度等。
五、審批結論與權責
我部將根據評審的結果,對直屬高校的貸款申請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貸款的審批結論。
凡納入審批范圍但未得到我部審批同意的貸款項目,直屬高校一律不得貸款。未經批準擅自向銀行貸款的,一經發(fā)現(xiàn),將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責任。
審批結論主要用于控制學校財務風險。學校對送審數(shù)據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按照“誰貸款、誰負責”的原則,學校作為貸款主體和還款主體的地位不變,承擔貸后管理和償還貸款的一切責任。
六、貸款方案的調整
在我部批復的貸款額度內,學校可以自主減少貸款規(guī)模,或在不改變基本用途的情況下作適當調整。但是,若將非基建類貸款用于基建項目支出時,必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