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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文化設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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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文化設施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文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令第382號頒布,自*年8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宣傳活動

          黨的十六大指出:“國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業,并鼓勵它們增強自身發展活力。堅持和完善支持文化公益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條例》從規劃、建設、經費、服務、管理和保護等方面確定了促進公共文化設施發展的基本制度,是文化公益事業領域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條例》的出臺和實施,對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文化公益事業,發展各類群眾文化,保障人民群眾開展文化活動的基本需求,有著極其深遠的意義,是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發展文化公益事業的有力法律保障。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的重要性,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工作,把《條例》的學習宣傳作為全國文化系統“四五,,普法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本部門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學習,熟悉和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要通過學習《條例》,更新觀念,轉變職能,推進依法行政,促使公共文化設施更加全面、更加充分地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需求。

          文化部近期將舉辦貫徹實施《條例》文化干部研討班,有條件的文化廳局也可以舉辦培訓班,幫助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深入細致地理解和掌握《條例》。文化部將印制《條例》宣傳冊,逐層下發至每一個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還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通過座談會、知識競賽、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條例》的內容,使《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深入人心。

          二、抓緊做好配套規章、措施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對于制定和實施相關的配套規章和措施,《條例》做了明確的要求。近期內,文化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和公共文化設施的建筑設計規范,以及鼓勵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措施,對現行的有關文化設施管理的規章也要依照《條例》的規定予以修改,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公共文化設施的名錄公布、開放時間、對特定人群的優惠開放、服務收費等方面,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條例》專設《使用和服務》一章,對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服務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各級文化和主管部門要根據《條例》的要求,指導和監督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改善服務條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更好地為公眾服務。

          四、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為了促進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條例》在公共文化設施的資金投入、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等方面規定了具體的保障措施。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要認真領會有關精神,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領導的支持和相關部門的配合,把《條例》規定的各項保障措施落到實處,保護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各項公共文化服務順利開展。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學習和實施《條例》的具體工作方案,并請于8月20日以前上報文化部。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遇到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也請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