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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財政局、經貿委:
根據財政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23號)和省財政廳《江西省散裝水泥裝項資金管理辦法》(贛財綜字[*]12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積極開展規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工作
(一)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行政審批服務或建設工程報建中心設立收費窗口,凡委托代征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委托,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方可代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嚴格按省財政廳贛財綜字[*]12號文規定的標準征收,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和提高征收標準。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及縣(市)代征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每月25日前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科目),作為同級財政基金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年終按規定由市、縣(市)(按代征協議)財政通過年終結算逐級上繳各級財政。
(三)代征單位必須全面履行委托義務,每月五日之前按時向有關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報表。
(四)代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江西省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以下簡稱專用票據),不得開具其他任何票據。票據指定專人負責,代征單位必須向有關散裝水泥辦公室領取專用票據,并及時將使用后的票據存根交回有關散裝水泥辦公室核實后,換取新的專用票據。
(五)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要不定期對委托征收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若發現未使用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及漏征、少征、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按省財政廳贛財綜字[*]12號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二、根據財政部《關于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問題的批復》(財綜[*]52號)及有關規定,做好建設單位和用戶的專項資金返退工作:
(一)各設區市城市規劃區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設項目(含房屋、道路、橋梁、水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100%使用散裝水泥(使用預拌混凝土視為使用散裝水泥);
(二)縣(市)城市規劃區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設項目,散裝水泥使用量必須達到70%以上。
(三)散裝水泥(含預拌混凝土)使用量達到以上比例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按比例返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未達到以上比例或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請和弄虛作假的不予辦理返退手續。
(四)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設項目(含房屋、道路、橋梁、水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用戶,在辦理工程立項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項目建設概算預計水泥使用量或工程建設建筑面積(房屋建筑物)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繳款單位(或用戶)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原始憑證等資料,向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
三、各級財政應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入庫和使用情況的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