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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風險補償資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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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風險補償資金通知

          為促進我市擔保行業發展,完善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杭政辦〔*〕1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及用途

          2009年起,市財政每年在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于對*市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

          二、補償對象

          在我市依法設立,在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核算辦法,納稅信用良好;

          (二)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在年日均實收資本2倍以上(含2倍),最高不超過10倍,且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滿一年;

          (三)為中小企業進行擔保的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業擔保費率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

          三、補償范圍

          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在法律法規許可的條件下,為*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供非消費性融資擔保業務以及為經市政府批準的中小企業債權基金、創業投資企業等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均納入補償范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機構為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或項目提供的擔保不納入補償范圍。

          四、補償標準

          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分為基本補償和放大倍數補償。

          (一)基本補償。對于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在年日均實收資本2倍以上的擔保機構,按其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給予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05%的風險補償。

          (二)放大倍數補償。對于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在年日均實收資本3倍以上的擔保機構,在基本補償的基礎上再給予放大倍數補償。其中,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在年日均實收資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補償率為0.5%;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在年日均實收資本5倍以上的部分,年補償率為1.0%。

          擔保機構為其股東提供的擔保按70%計算。

          對單戶企業的擔保責任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且單筆擔保業務絕對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對單家擔保機構的最高年補助金額,不超過該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0%,且不超過300萬元。

          五、補償申請受理程序

          次年初為上年度擔保風險補償的申請受理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所屬向同級經貿局(經發局、發改局)和財政局報送補償申請資料。區、縣(市)所屬擔保機構,經同級經貿局(經發局、發改局)和財政局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市經委和市財政局各一份。市經委、市財政局完成審核批復后下達補償資金額度。

          六、補償金額的確定

          市經委和市財政局對上報的補償申請資料進行復查核實,對符合補償條件的擔保機構,根據當年補償資金安排規模,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補償標準,確定并下達當年享受補償的擔保機構名單及補償金額。

          區、縣(市)級的擔保機構,由市財政局按上述標準的50%安排補償資金。同時,各區、縣(市)和*經濟開發區、*之江度假區、*西湖風景名勝區、*錢江經濟開發區按市級補償金額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補償資金。

          七、申請補償資金的具體申報資料及要求,每年隨申報通知另行下文明確。

          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收到財政風險補償資金,記入“擔保扶持基金”科目,用于彌補代償損失。

          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用途,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將追繳已撥補助資金,并暫停享受補助資格三年。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擔保機構及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十、各級財政局和經貿局(經發局、發改局)要加強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委、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于*年1月1日起實施。原《*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杭財企二〔*〕9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