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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加快全省“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步伐,確保實現商務部、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標,現就做好*年省級“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設規劃工作
根據全省“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工作目標、要求和各市“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建設情況,經綜合平衡,現制定了《*年度省級“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表》(附件1)。各地級以上市經貿主管部門要根據全省的規劃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實施規劃。要鼓勵、引導承辦企業在尚未建立農家店的鄉鎮和行政村建店,重點建設改造村級日用消費品農家店。
二、做好申報工作
(一)申報企業條件。
流通企業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自愿申請承擔“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提出擬實施的地區及擬建設的農家店數量。
1.在廣東省范圍內依法登記設立,以經營生活必需品為主的各種所有制連鎖經營企業;
2.擁有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日用消費品配送中心,配送商品品種(單品)1500種以上,已經發展日用品連鎖店不少于10個;或擁有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農資配送中心,配送農資商品品種兩大類以上且單品數量在30種以上,已經發展農資連鎖店不少于100個;
3.工商營業執照顯示具備2年以上從業經驗;
4.商品分類分品種擺放,有相匹配的倉儲設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運輸工具;
5.制定了*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實施規劃;
6.自愿與縣(市、區)經貿部門簽訂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承諾書;
7.已建立商品的準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與連鎖經營方式相適應的臺帳管理制度。
(二)申報程序。
各縣(市、區)經貿局會同當地財政局按照規定,組織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做好有關申報工作(省直有關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經貿、財政部門提出申報),并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加具意見后,報地級以上市經貿、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地級市以上經貿、財政部門將本地區申報企業的材料審核匯總后統一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
(三)申報材料。
1.縣(市、區)經貿、財政部門聯合行文推薦;
2.地級以上市經貿、財政部門驗收報告;
3.企業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新增銷售收入、利潤、稅收等)以及增加社會就業等;
4.《廣東省省級“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專項資金申報表》(附件2),《*年度省級“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配送中心項目申報表》(附件3)、《*年度省級“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項目申報表》(附件4),須附每個項目(配送中心和農家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申報企業公章,并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表格可在省經貿委網站“市場建設”欄目下載;
5.申報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6.涉及藥品經營或設立藥品專柜的需提供藥品零售經營資格證以及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經驗收合格,同意上報”的意見;
7.當地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有關企業稅收證明(包括納稅金額)。
申報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報送,同時發送電子版至省經貿委郵箱。
(四)申報時間。
申報材料和電子文檔請于9月25日前由地級以上市經貿、財政部門匯總后統一報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報注意事項。
各地經貿主管部門要會同當地財政部門認真做好申報企業的資格審核工作,確保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提高文件材料的報送質量。
三、項目建設標準
(一)項目必須在*年1月至9月底建設或改造完成;
(二)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坑農害農的記錄;
(三)達到四個統一,即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統一標識、統一價格;
(四)各地要按照《商務部關于“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驗收的通知》(商建發〔*〕533號)、《商務部關于加強“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的通知》(商建發〔*〕600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復查工作的通知》(商辦建函〔*〕129號)、《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范》(SB/T10393—*)、《農資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范》、《關于進一步加強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的通知》(粵經貿市場〔*〕777號)等文件的精神,準確把握配送中心和農家店驗收的標準。
四、驗收工作
(一)各地縣(市、區)經貿部門應會同當地財政部門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地區*年省級“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驗收工作,并將企業申報材料和驗收報告報各地級以上市經貿、財政主管部門。
(二)各地級以上市經貿、財政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上報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進行復檢驗收,并于9月25日前將有關申報材料和地級以上市的驗收報告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
(三)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在收到各地級以上市經貿、財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后,組織開展對地級市進行交叉抽查,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屆時派員進行督查。
五、扶持方式
省扶持“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資金采取補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據省認定的申報企業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按規定通過財政部門核撥到承辦企業。
六、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對下撥的扶持資金開展績效評價。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將按規定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被檢查的用款企業要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七、申報企業要對扶持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各地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定質量抽查驗收整改制度,對已驗收的農家店實行回訪。發現問題或有違規行為的,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積極組織整改,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經貿委。
省經貿委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E-mail:
省財政廳聯系人:,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