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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稅收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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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稅收政策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發改運行〔*〕1617號)精神,對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納入試點名單的物流企業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政策

          (一)交通運輸業務

          1.試點企業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3.試點企業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21號)規定的“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對被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試點企業,同時取消對該企業執行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并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倉儲業務

          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三)關于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

          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或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出具的公證證明。

          二、關于貨物運輸業發票抵扣增值稅問題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未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企業外購固定資產除外)和銷售應稅貨物所取得的由試點企業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試點企業開具的貨運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并注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三、試點企業應定期將經營情況報送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企業,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取消其試點資格。

          四、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物流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選取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管理集約化并依法納稅的現代物流企業,向國家稅務總局推薦參與試點。被推薦的企業經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后,納入試點物流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