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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教育委員會、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國發[*]4號)精神,為繼續辦好監獄系統的特殊學校,進一步加強對罪犯的文化、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向社會輸送遵紀守法、有文化、有知識、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罪犯的文化、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是一項對特殊對象的特殊教育,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根據《監獄法》關于“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的規定,各地及有關部門和監獄系統的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對罪犯的教育工作。監獄所在地的教育和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把罪犯的文化、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作為一個組成部分列入本地區的教育和培訓規劃,在有關計劃安排、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文件、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教研活動、培訓師資及教育設施建設投資等方面,為監獄教育與培訓工作提供便利,解決困難。監獄的學校應當建設教學場所、設立教學機構、建立教師隊伍,為教育與培訓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根據《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罪犯的文化教育,應以掃盲、小學和初中教育為主。對成年犯教育的教材,應選用經國家教委審定、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組織編寫的文化教育課本;對未成年犯教育的教材可以采用普通中、小學課本。有條件的監獄可開展高中教育。申請舉辦高中學歷教育的校(班),須經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報省(或計劃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中教育可選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或上海教育出版社的成人高中教材。對于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罪犯,鼓勵其自學,并為他們參加社會舉辦的刊授、函授、業大、電大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提供條件,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在監獄設置考場,經考試合格,按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業(包括學歷證書等)證書。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助監獄部門做好這一工作。
三、對罪犯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要根據監獄的生產需要安排,同時考慮罪犯刑滿釋放后的不同去向和社會需要,開設各種周期短、投資少、實用性強、見效快的綜合職業技能培訓班。有條件的監獄可與地方學校聯合舉辦職業學校或技工學校、職業培訓中心。教材主要選用普通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的有關教材,亦可自行編寫部分補充教材。
四、關于罪犯的文化考試、技能鑒定及發證問題,根據《監獄法》第63、64條規定,罪犯凡完成小學或初中文化教育課程或單項課程的,由監獄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考試,成績合格的,按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單科結業證書。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有一定技術專長的罪犯,其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應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凡經考核鑒定合格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主管產業部門頒發《技術等級證書》和《技師合格證書》;符合評定技術職稱條件的,可以評定技術職稱。教育、勞動行政部門頒發或由其授權監獄頒發的證書,社會應當承認。證書上不表明獲證者的罪犯身份。證書按規定只收取工本費。
五、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于“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和《監獄法》關于“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的規定,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家庭、學校等都應當配合監獄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切實幫助監獄部門解決未成年犯的文化、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六、目前,監獄部門的師資力量仍很薄弱,人員數量不足,且缺乏穩定性,與新形勢下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各地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積極協助監獄部門切實加強師資隊伍的培養和建設。一方面,在現有基礎上對專職教師進行定期培訓或組織進修,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另一方面,有關部門要定期分配一部分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充實監獄部門的教學崗位,并列入計劃,形成制度;也可以有計劃地委托培養一批師資力量,定向分配。監獄部門要重視并加強對教師隊伍的建設和穩定工作。
七、為進一步取得教育和勞動行政部門對罪犯進行文化、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支持和指導,各地監獄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與所在地教育和勞動行政部門的聯系,將有關教學計劃和文化、技術教育及技能培訓的開展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教育和勞動行政部門,并使這一工作形成制度。當地教育和勞動行政部門要對監獄的教育與培訓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獄和指導,并協助解決具體困難。
以上通知,請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擬定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