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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
最近,我廳接到有關部門及群眾反映:部分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收結案管理混亂,律師事務所指派非執業律師仲裁或訴訟案件,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有關案件的正常審理,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為進一步加強律師行業人員管理,規范律師行為,根據《律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律師事務所應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聘請輔助人員,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五日內在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在線審批網()上登記備案,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不得以助理或顧問等名義,聘請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品行不良的人員,以及其他不適合在律師行業工作的人員,在本所從事輔助工作。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接受委托,統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對敏感案件或群體性事件,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不得以發放公開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要約。
沒有書面委托或委托手續不完備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不得以受托人的名義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函件。
三、嚴禁對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給付撫恤金、工傷賠償、支付勞動報酬,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收費。
四、律師事務所不得指派實習人員和其他非律師人員以律師名義案件,不得單獨指派實習人員和其他非律師人員案件,不得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人員違法執業提供便利。
五、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和輔助人員只能從事輔助性工作。實習人員和輔助人員不得獨立承辦律師業務,不得在委托協議或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收取費用,不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不得出庭應訴。
六、執業律師必須以律師名義案件,不得以公民身份案件,逃避管理。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委托事項轉委托其他人員辦理。
七、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律師行業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對于有關律師行業從業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反映,要認真調查處理,對違法違紀行為屬實、證據確鑿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能壓案不查、拖延推諉、姑息遷就。對在查處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廳律管處。
廣東省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