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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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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有效保障其長遠生計,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政發〔**〕11號)文件精神,現就建立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試行,下同)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著力構建和諧社會,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為方向,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目標,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鎮社保體系有機銜接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必須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一)補償到位,激勵參保。必須嚴格按《**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政發〔**〕11號)文件規定,將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本著對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負責的精神,要求其利用征地補償費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二)促進就業,保障生活。把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就業與基本生活保障并舉,積極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創造條件,充分調動被征地農民自主擇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從根本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三)統一制度,分類保障。全市建立統一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同時考慮各村的經濟情況差異,允許村級根據經濟實力提高保障水平。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征地時間、征地標準差別,對被征地農民采取不同的保障形式進行分類保障。做到政府、村級組織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

          (四)強化管理,規范運作。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參保的各項制度,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強化監督,確保規范運作。

          二、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對象

          本通知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自1****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實施之日起,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同時符合以下6個條件的農民:

          1、被征地時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2、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實際占有耕地(含園地、魚塘)在0.3畝(含0.3畝)以下;

          3、從被征地至今戶口一直在被征地村(居)委會且履行了相關義務;

          4、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5、本通知實施前被征地且沒有經鎮(街辦)、村(居)委會推薦就業安置或被城鎮企事業單位錄用;

          6、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不含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下同),但本通知實施之前被征地的以本通知實施之日計算年齡。

          具體對象由村(居)委會申報、公示后,經鎮(街辦)審核,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辦法

          (一)從**年5月14日起至**年3月31日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1、基本養老生活補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生活補貼基金,資金來源:市財政補貼每人每月40元,按繳納年限一次性繳納;村(居)委會及個人共同繳納每人每月50元,其中村(居)委會繳納每人每月30元,經濟條件允許,并經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可適當提高標準,不足部分由被征地農民個人補足。繳納年限按不同年齡段計算,具體分為:男年齡不滿60周歲、女年齡不滿55周歲的,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一次性繳納15年;男年齡超過60周歲、女年齡超過55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年限按15年減去超過的周歲數計算,但最低繳納年限不得低于5年。

          2、基本養老保險。從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男年齡不滿60周歲、女年齡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自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一次性繳費年限為參保時的周歲數減去16,但一次性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市財政按第一次繳納的參保費的10%給予獎勵;村(居)委會按不低于第一次繳納的參保費的5%給予補助,經濟條件允許,并經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可適當提高標準。

          (二)從**年4月1日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1、基本養老保險。從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男年齡不滿60周歲、女年齡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自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一次性繳費年限為參保時的周歲數減去16,但一次性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市或鎮(街辦)財政按第一次繳納的參保費的10%給予獎勵,市級項目由市財政獎勵,鎮(街辦)級項目由鎮(街辦)財政獎勵。村(居)委會優先將該戶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用于繳納其個人應繳納的參保費,不足部分由其個人補足。

          2、基本養老生活補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生活補貼基金,資金來源:市或鎮(街辦)財政補貼每人每月30元,市級項目由市財政補貼,鎮(街辦)級項目由鎮(街辦)財政補貼,按繳納年限一次性繳納;村(居)委會優先將該戶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繳納其每人每月60元,按繳納年限一次性繳納,不足部分由被征地農民個人補足。繳納年限為:男年齡超過60周歲、女年齡超過55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年限按15年減去超過的周歲數計算,但最低繳納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其它事項

          1、本通知實施后,給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從其繳清費用的下月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發放基本養老生活補貼直至其死亡當月為止。個人帳戶資金未發放完畢之前其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上剩余資金一次性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才能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下月領取養老金。參保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按規定繼續繳費;參保時繳費年限達到15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本人可繼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根據個人年齡和經濟情況選擇參保時的一次性繳費年限,剩余的年限由個人負擔,不再享受獎勵和補助政策。

          3、本通知實施前征地,村(居)委會已為被征地農民購買養老保險的,根據其本人意愿,實行養老保險并軌,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享受一種;村(居)委會已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補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享受一種,允許經濟條件好的村(居)委會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被征地農民已由村(居)委會為其購買商業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領取的生活費月均達100元的,市財政按參保費的10%獎勵給村(居)委會,但最高不超過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的獎勵額;不足100元的,市財政予以補貼,但最高每人每月補貼不超過40元,補貼后生活費月標準不超過100元。享受商業保險獎勵的被征地農民不能再享受市、鎮、村三級的補助和獎勵。

          4、本通知實施后征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生活補貼的有關手續必須在征地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

          5、被征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時只能享受所列保障方式的一種。從本通知實施之日起或本通知實施后的被征地農民,在征地結束后三個月內不愿參加本通知規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方式的,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和村(居)委會簽訂協議并公證,并上報鎮(街辦)、市國土資源局備案,視為被征地農民個人自動放棄享受相關待遇。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

          市、鎮、村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生活補貼的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歸集,劃歸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農村養老保險管理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生活補貼基金財政專戶”。市農村養老保險局負責收取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管理和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生活補貼。財政補貼資金記入社會統籌帳戶,村及個人繳費記入個人帳戶。對繳清費用的被征地農民,市農村養老保險局應為其辦理并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生活補貼證》。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核定,市地稅局負責征收,按《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政發〔2006〕42號)文件要求建立個人帳戶。市財政對征地費用中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轉入土地補償費財政專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優先支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相關部門分別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占。市財政局負責監督管理,市審計局負責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公布。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財政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用于應對未來的支付風險。

          五、積極促進被征地農民實現充分就業

          (一)引導被征地農民轉變就業觀念。加強宣傳教育,促進被征地農民主動適應市場就業,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競爭擇業。

          (二)實行免費培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扶貧等部門要把被征地農民培訓作為重點,納入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計劃,常年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臺帳,進行跟蹤服務。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優先就業機制。征地項目所需勞動力,業主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被征地農民,對年齡大、缺技術、家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要放寬招工條件,為他們提供保安、環衛、裝卸等崗位。被征地農民到企業、社區應聘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幫助開具被征地農民就業推薦信。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監督指導,積極為被征地農民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確保,每個被征地農戶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

          六、落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轉為城鎮戶口,公安機關應本著就近、屬地管理的原則予以辦理。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戶口后,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權利。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后仍達不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后享受城鄉低保政策。

          七、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領導

          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大局,涉及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要明確責任,把這項工作作為一件十分緊迫和重要的大事,切實抓緊抓好。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做好實施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工商、財政、稅務、農業、公安、建設、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要從各自職責出發,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順利進行。

          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探索性的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