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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政發[20*]1號)精神,切實加強我州就業再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大意義
就業是民生之本。擴大就業,促進再就業是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問題的重要舉措,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政發[20*]1號)精神,進一步明確今后幾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狠抓各項政策的落實,努力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切實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切實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要調整充實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政府領導,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整體聯動工作機制和責任機制。要把解決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責任機制
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政策;推動發展就業服務,加強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強對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加強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積極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嚴格實施就業準入制度;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推進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促進城鄉統籌就業。
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經濟與就業發展,研究制定就業規劃和促進就業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將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通過改善投融資環境、市場準入、政策扶持等措施,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就業服務收費政策,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減免收費政策的落實。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有關部門共同完善并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積極引導和鼓勵大中專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有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民政部門要指導社區就業工作,扶持發展社區中有利于促進群眾就業和社區和諧的民間組織,推動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改革完善軍隊退役人員安置有關政策。
財政部門要合理安排就業再就業資金,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及時支付。
建設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要引導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優先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落實農民工的培訓、社會保險等政策。
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提高農民轉崗轉業的能力。
商務部門要加強城鄉市場體系建設,促進商貿流通和社區服務業發展;大力發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推進國有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稅務部門要不折不扣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登記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咨詢服務;依法辦理個體工商戶和企業開業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統計部門要做好就業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勞動力調查,為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和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機構編制部門要研究協調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建設;研究加強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積極參與就業再就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辦實事;組織開展青年、婦女就業技能培訓,引導、扶持青年、婦女創業,努力拓寬青年、婦女的就業渠道;加快青年、婦女就業服務陣地建設,提高就業服務水平。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一)做好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工作
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按照*政發[20*]1號文件要求執行。其中,“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供銷合作系統集體企業中領取《下崗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仍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鄉鎮機構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員”指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及其經組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在編在崗的人員中,在鄉鎮機構改革中未參加競爭和在競爭中落崗且自謀職業的人員。
(二)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
勞動保障、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建立緊密協作機制和情況通報制度,開展聯合檢查,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有關部門對下崗失業人員收費時,必須在《再就業優惠證》上如實記錄,接受監督和檢查。收費部門及人員如不填寫記錄,下崗失業人員可以憑證拒繳。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定期檢查和年檢制度。在異地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的年檢由再就業地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騙取、轉租、轉借《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及用人單位,一經查實,立即收繳《再就業優惠證》,取消其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資格,對違規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責令其補繳減免的稅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各有關部門一律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的稅收減免政策,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執行。各級監察、勞動保障和物價部門要設立舉報咨詢電話,負責受理下崗失業人員舉報和政策咨詢。對檢查和舉報的問題一經核實,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落實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符合*政發[20*]1號文件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中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經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在社區公示并審核同意,參保繳費地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下列靈活就業人員,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在非正規勞動組織就業的;
2、從事個體經營和被個體工商戶聘用的;
3、為用人單位或雇主提供臨時性、季節性生產服務的(包括通過具備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派遣的人員)。
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異地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由其社會保險關系所在地提供。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不在一個統籌地區的,以失業保險關系為主。靈活就業人員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進行就業登記。
(五)對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對各類用人單位錄用就業援助對象中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的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對用人單位實行“以獎代補”的辦法,按實際錄用人數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獎勵,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
對協議期滿已出再就業服務中心,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即在20*年底之前女性年滿45周歲、男性滿55周歲)、持《再就業優惠證》且難以實現再就業的國有特困企業下崗人員,給予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援助。
(六)進一步加強就業管理
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凡有就業愿望的城鎮新成長勞動力都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并領取《失業證》,憑《失業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被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并領取《就業證》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收回《失業證》。
實施就業登記制度。為掌握城鄉勞動者就業狀況,更好地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城鎮勞動者就業和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必須辦理就業登記,領取《就業證》。
(七)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機制
建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互動調整機制。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管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有勞動者都應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與低保機構要做到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與享受低保對象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低保對象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要求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要認真審核并出具相關證明。凡享受失業保險的下崗失業人員和低保對象已就業的,應根據其收入狀況及時重新核定,強化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