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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局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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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局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依法、合理、集約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3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現就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科學規劃新農村建設用地,正確引導村民住宅建設

          (一)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契機,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的引導和規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統攬全局、著眼長遠、與時俱進作出的重大決策。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完善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建設規劃。要以科學的土地利用規劃、積極的土地整治措施,增加耕地,改造舊村,盤活存量土地,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努力促進依法用地和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避免在新農村建設中違法違規用地。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建設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地。各縣(市)應在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破除村民一戶一院分散建房的舊習慣,積極穩妥地引導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積極推行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或村民聯戶建設多層住宅。

          (二)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控制。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按規定權限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得無計劃或者超計劃批地。對于確需突破計劃指標的,可以通過居民點整理新增農用地面積折抵置換建設用地指標的方式解決。農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向州、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三)嚴格核定用地標準。按照一戶一基的原則,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含原有住房及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但生產性附屬用地,如豬、牛、羊圈、沼氣池、烤煙房等,凡不與農民宅基地相連接的可作為該戶的生產性建設用地,不計入宅基地面積。屬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不得突破城鎮規劃區規定的建房面積限額。

          二、明確界定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

          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一)本村村民無宅基地的;(二)因國家建設搬遷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移民的;(三)災毀和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鎮改造需要搬遷的;(四)扶貧搬遷的;(五)確需分家立戶的;(六)原宅基地戶平未達省規定的標準且確實不夠使用的;(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三)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四)占用基本農田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實占補措施的;(五)申請人將戶口遷入本村,未履行村民義務的“空掛戶”;(六)法律及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的。

          三、依法流轉和回收農村宅基地

          農村村民因繼承房產等依法取得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進行流轉。嚴禁城鎮居民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或以購置房屋為名變相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一)為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調整使用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占用的宅基地;(二)農村村民違背一戶一基的規定,違法修建的宅基地經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權的;(三)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后遺留的宅基地以及農村五保戶去世騰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除外);(五)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應由建設實施單位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對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復墾的要恢復耕種,不能復墾的由村委會作村建設用地預留,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設用地。

          四、規范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送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查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符合規劃和年度計劃確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補一”的原則,由所在村民委員會組織開發、整理、復墾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報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注銷或變更承包經營權證;對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在村莊、集鎮、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依法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后,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政府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縣(市)要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各縣(市)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所要認真履行職責,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場”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現狀圖、公布村莊規劃圖、公布經批準的建房戶名單,批前現場勘測定界、批后現場放線劃界、建成后現場檢查驗收。

          五、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原依法批準使用的宅基地未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的,應主動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因依法買賣、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銷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逾期不辦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銷。

          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證書定期查驗制度。土地登記必須做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無爭議糾紛”,實現以證管地、持證用地,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加強村民建住宅的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發揮地籍檔案核查、跟蹤管理、糾紛調處等基礎性作用。

          六、執行農村村民建房收費標準

          符合規定的農村村民個人建住宅,每戶應繳納土地證書工本費(普通證書5元/證)。嚴禁在審批辦理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續過程中發生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

          農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才能視為耕地占補落實。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補充耕地的具體辦法及措施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鄉(鎮)人民政府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農村村民因經營需要占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房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農村村民進城使用國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七、強化管理,妥善處理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一)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標。縣(市)人民政府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與各鄉(鎮)國土資源所要簽訂責任狀,建立目標考核制度,強化鄉(鎮)人民政府嚴格土地管理的責任。

          (二)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農村宅基地管理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農村宅基地管理,確保農村土地管理健康有序發展。

          (三)嚴格執法,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的監管。縣(市)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特別是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及公路沿線的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要積極探索防范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既要依法嚴肅處理,還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四)妥善處理農民建房歷史遺留問題。

          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本規定標準且已辦理建房用地手續的,按照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維護其權益,對于超標準部分,應通過實施村鎮規劃、調整居民點、更新改造等途徑,逐步過渡收歸集體。對于未經依法辦理建房用地手續建房的農村村民,只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農村宅基地許可條件和限額標準,按有關規定處理后,經申請準予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農村宅基地許可條件,但超過法定限額標準,因住宅結構或超占面積不大等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可在依法處理后一并補辦用地手續;對于既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不符合建房條件,占用農田建住宅,應依法責令退還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鄉(鎮)、村不符合分戶條件的村民一戶多宅的,每戶可保留一處符合標準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應依法退出。退出確有困難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多處宅基地可合并計算面積,對超標準部分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基準地價標準具體制定。對于拒不交納的,要依法收回其超占宅基地的使用權。在處理農民建房歷史遺留問題時,屬城市(鎮)規劃內的,需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鎮)規劃。

          超占宅基地的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收取,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所收取的有償使用費50%用于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50%用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耕地開墾費用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的管理、使用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具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