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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地名申報和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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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地名申報和使用的通知

          各鎮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廣告公司、宣傳媒體:

          《*山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施行以來,各鎮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和絕大多數建設單位對地名管理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地名命名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仍存在部分鎮、房地產開發商和廣告商缺乏依法使用地名的意識,對路(街)建筑物(包括樓宇、住宅小區等下同)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開場合宣傳使用的問題,近來更有日趨嚴重之勢。如:有的使用未經批準命名的建筑物名稱進行廣告宣傳;有的使用未經批準命名的住宅小區名稱和小區中的部分樓宇進行廣告宣傳;有的將批準命名的建筑物名稱擅自更改后進行廣告宣傳;有的取得經批準命名的建筑物名稱后棄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經批準命名的建筑物名稱,或同時使用經批準命名的和未經批準命名的建筑物名稱進行廣告宣傳等等。這些情形,均違反了《*省地名管理規定》、《*市地名管理辦法》、《*山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和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制止此風蔓延,嚴肅地名法規,規范地名使用,實施我市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規定予以重申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凡城區、圩鎮的道路、街(含小區內道路、街)、巷、住宅小區、樓宇、廣場、公園、橋梁等達到《*省地名管理規定》《*市地名管理辦法》《*山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所定標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基建項目,均須由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工程和施工許可證前,向市地名管理部門申報命名,經批準后方可在公開場合使用。

          二、住宅小區、樓群整體的名稱,包括因分期銷售等原因還需對其中單個或者部分樓宇命名進行廣告宣傳,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命名申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在公開場合使用;且一般應注明某住宅小區、樓群整體名稱的第幾期,如“××花園二期”等。

          三、建筑物名稱一經批準,即為法定的標準地名,各單位和個人在公開場合使用時必須按標準地名書寫,不得擅自更改。

          有關部門和廣告策劃、機構以及宣傳媒體等單位在辦理與建筑物名稱有關的業務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標準地名批準文件。

          四、建筑物取得標準地名后,應保持其相對穩定,一般不予更名。如確需更名,包括在標準地名上增加、減少或者更改其中個別字詞,均須按規定程序辦理更名申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使用更改后的名稱。

          五、對建筑物作廣告宣傳時,有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計、制作、和未經批準命名的建筑物廣告;

          (二)按照地名批準文件規范使用建筑物的標準地名,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詞;

          (三)廣告載體上寫有廣告詞、說明詞的,必須同時在適當位置標注該建筑物的標準地名及其批文字號,寫法是:××××(*地名委[200×]××號);

          六、違反規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公開場合使用未經批準的地名的,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省地名管理規定》、《*市地名管理辦法》、《*山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給予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行政處罰外,地名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違反規定或負有連帶責任單位的地名審核業務,建設、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未經批準命名、更名的建筑物的用地審批、施工許可、房屋預售、綜合驗收、交易鑒證、確權發證等手續,市政、*部門將不予辦理未經批準命名、更名的建筑物的門牌編訂、安裝和更換工作,待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非標準地名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后再予辦理。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擅自命名、更名的單位和個人負責。

          各有關單位要立即對照檢查本單位地名使用情況,發現有違反地名管理規定情形的,要在20*年6月30日前整改(申報或補辦)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