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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細則》、民政部*部、財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6〕6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6〕151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構建和諧*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舉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救助力度,有利于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要充分認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提升*州城市形象和增強城市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救助管理工作必須建立政府主管、民政負責、部門配合、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民政*、城管、衛生、園林、旅游、交通、財政、勞動保障、教育、新聞、殘聯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小組,協調小組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互通救助管理工作情況,分析新形勢下救助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根據職責,相互支持,積極配合,通力協作,不斷提高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三、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市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統一協調全市的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各區縣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居民有義務告知、引導、勸導流浪乞討人員到所在轄區民政部門或市救助管理站求助,或者通過正常途徑尋求社會救助。對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方式乞討的,可向轄區內*機關舉報。
(二)自愿受助,無償救助原則。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只要自愿求助,經核實后,符合救助條件的,市救助站、區縣民政部門要無償提供救助。
(三)實行臨時性救助原則。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救助時間一般不超過10天。
(四)對救助對象依法界定原則。救助對象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自身無力解決食宿;二是無親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五)政府、社會和家庭責任相結合原則。政府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臨時救助,只能解決他們暫時的基本生活困難,他們中絕大多數人的最終出路是回到當地、回歸家庭。各區縣政府、社會各方面和相關家庭都要切實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要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組織和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出地政府要派人接回。市內的受助對象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派人接回。流出地民政部門接到通知后,要設法及時接回,不得推諉、拖延、扯皮。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要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同時與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銜接。
四、進一步明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責任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制。以民政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將城市綜合管理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有機結合依法救助。
(一)民政局部門
1.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管理。及時接受主動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市民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討人員,并對其實施救助,護送人員應完善相關手續。
2.負責指導、監督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的規章制度并落實救助措施。
*.指導各區縣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并對外公開救助管理站和救助點的地址、電話號碼、乘車線路,在車站、碼頭和公共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救助引導標志牌。
4.配合相關部門在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開展對流浪乞討人員的主動救助活動。
5.核實、認定流浪乞討人員身份,對查不清身份且無家可歸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安置。
6.配合*機關依法打擊脅迫、利用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進行流浪乞討謀利的幕后操縱者。
7.對拖欠醫療機構的醫療救治費用,要積極配合醫院分清渠道和性質進行清理、核實、追討和結算,不得欠費。
(二)*部門
1.*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方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護送人員應完善相關手續。
2.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流浪乞討人員及脅迫、利用流浪乞討人員進行乞討謀利的組織者依法查處。
*.協助民政部門查詢被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戶籍所在地。
4.*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應通知120急救中心或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救治。由*機關工作人員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救治流浪乞討病人的,護送人員應在接收醫院的接收病人登記表上簽名。
(三)城管部門
1.對在人行道、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過街通道、重要公共場所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教育,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引導或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工作;
2.協助民政部門規劃定點設置救助管理站(點)引導標識牌,以方便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應通知民政部門并協助護送到120急救中心或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站進行查詢、甄別。
(四)衛生部門
1.負責對倒在街頭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確定定點救治醫院,明確相關醫療機構的救治職能。
2.市120救治指揮中心負責受理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病臥街頭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的求助,并及時通知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必要時可請當地*機關協助。收治者和護送者應相互配合,共同辦理收治手續。救治流浪乞討人員的醫院應及時通知民政部門認定被救治人員是否屬于救助對象。
*.被救治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治愈后,屬非本地人員且暫時無去處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由救治醫院出具疾病診斷書或說明,告知或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4.醫療服務收費應嚴格按照省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做到項目規范,收費合理,并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
5.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所在地確定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定點醫院,定點醫院負責對流浪乞討病人進行救治。指導定點醫院做好流浪乞討病人基本醫療救治工作,本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確保流浪乞討病人得到及時、有效地救治。流浪乞討病人需進行緊急救治的應送就近醫院,醫院不得推諉、拒收、拒治或延誤搶救時間。
(五)財政部門
1.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8*號)的有關規定,確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和工作經費,認真測算、審核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并將其列入年度預算,實事求是地在預算中作出安排并專帳管理,予以保障。保障臨時性、突發性專項救助工作經費。
2.保障醫療機構救治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所發生的救治和生活費用。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治的醫療費,應參照省勞動保障廳《*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川勞社發[2*5]12號)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物價局、省中醫藥管理局《*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川勞社發[2*0]11號,特殊病情除外)的規定執行,費用嚴格控制在本級財政、衛生、民政部門核定范圍內。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根據其不同情況,對符合相關報銷政策的救治費用應分別通過救治對象家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統籌解決。還可以發揮慈善機構和社會捐助資金等其他渠道的作用。
*.要定期對救助管理站專項經費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進行檢查。
(六)機構編制部門
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8*號)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研究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保護機構和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編制的審批工作,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七)勞動保障部門
負責會同衛生部門按照《*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和《*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對流浪乞討病人的救助標準進行指導、審查和監督。為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八)交通部門
協調客運單位為救助管理站接送流浪乞討求助人員進出車站、乘車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客運高峰期間,協助民政部門在購買車票方面給予優先保證。
(九)教育部門
1.將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內的流浪少年兒童義務教育納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2.配合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開展流浪少年兒童教育轉化、心理矯正工作。
*.協助做好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教師的培訓、專業資格考試等相關工作。
4.幫助流浪乞討人員中查不清身份、無家可歸,由政府安置到本轄區的未成年人入學、復學、升學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
(十)司法部門
1.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
2.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合法權益。
*.配合*機關對脅迫、利用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進行流浪乞討謀利的幕后操縱者或利用流浪乞討方式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揭露和宣傳。
(十一)旅游部門
對所屬的A級旅游景區(點)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教育,并配合當地*、民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十二)民族宗教事務部門
1.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受助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2.為民政部門提供少數民族語種翻譯。
(十三)殘聯
1.指導救助管理站做好殘疾受助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2.將殘疾流浪少年納入扶殘助學計劃。
*.為民政部門提供手語翻譯。
(十四)各新聞單位
1.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宣傳,引導社會組織和市民關愛困難群體,參與政府組織的公益性救助活動;注重宣傳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和做法,揭露脅迫、利用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進行乞討斂財的丑惡現象,抨擊以乞討為職業,不勞而獲,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的違法和違反道德準則的行為,為我市實施救助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配合救助管理站為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說明個人情況的流浪乞討人員尋找親屬免費提供尋找信息。
五、加強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及時調整救助標準
各區縣應積極爭取建立救助管理站,同時增設“流浪未成年人保護中心”,也可以整合資源,與敬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一起建設,但要區域分開,實行一套班子,多塊牌子。暫無條件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區縣,要安排救助管理專項資金,同級民政部門要落實專人負責救助管理工作,確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救助管理站的建設應參照《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執行。
救助管理站對受助人員的伙食標準應依據我市財力和居民生活水平狀況,參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為救助標準,但應隨著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