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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車輛停放管理秩序,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維護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中心城區車輛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暫行辦法》(*府發〔20*〕34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科學利用城市道路有限資源,在保障道路暢通的原則下,合理規劃設置停車泊位,加強車輛道路停放監督管理,使城區道路交通秩序井然,各種車輛停放有序,城市容貌煥然一新。
二、停車泊位的設置及撤除
1、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適應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交通專項規劃,遵循車輛通行條件與道路承載能力、車輛通行安全和道路暢通相適應的原則,并按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等設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綜合執法支隊應及時報請市政府將停車泊位予以撤除: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停車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可以滿足停車需要的;市民群眾普遍反映強烈的路段。
三、車輛停放管理
(一)車輛停放管理原則
城市道路車輛停放管理堅持教育與處罰、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限時停放與非限時停放相結合的原則。取消原有的專用停車泊位,停車泊位全部實行公共化。
(二)車輛停放管理要求
1、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庫)或者經市城管綜合執法支隊會同市交警支隊統一劃定的停車泊位內,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嚴禁占用人行道(施劃停車泊位的除外)和在停車泊位標志、標示、標線以外的道路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2、車輛在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停車時,駕駛人員須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按劃定泊位線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邊停車,嚴禁越線停車。
3、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接送本單位職工上下班的自備車輛需在市區道路上設立停靠站點的,須事先經市交警支隊批準,并在批準設置的停靠站點停車。
4、客運出租汽車應在市交警支隊設置有停車點和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公交客運、中巴客運汽車必須按市交警支隊批準的停靠站點上下客,嚴禁沿途隨意停車下客、攬客。
5、在特定的時間和路段,各種機動車輛在道路兩側停車裝卸貨物,必須事先經市交警支隊會同市城管綜合執法支隊批準,方可停車裝卸,并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裝卸貨物。裝卸時,駕駛人員不準棄車離開;有礙交通時,必須停止裝卸,并迅速駛離。
6、因舉辦各類大型活動,需要在公共廣場和空地、道路等非停車場地臨時停放車輛的,承辦單位必須事先報市交警支隊批準,經批準后并指派專人進行管理。
遇有大型群眾活動或突發緊急事件發生,市交警支隊可以采取確定道路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使用機動車道路停車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負責維護停車與交通秩序。實行交通管制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大型群眾活動或突發緊急事件過后,應當及時取消交通管制措施。
7、非機動車臨時停放,應進入劃定的非機動車停放區停放。嚴禁任意占用車行道和人行道停放。
四、實施步驟
1、調查摸底與施劃階段(2009年4月1日—6月30日)。
城管各綜合執法大隊應結合中心城區道路停車實際情況,做好轄區內停車泊位的調查摸底工作,并會同交警支隊合理確定道路停車泊位的數量與具體位置,并予以施劃。
2、集中整治與宣傳階段(2009年7月1日—7月31日)。
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大對道路停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堅持管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市民的規范停車意識,采取各種形式和活動,積極引導市民關注和參與道路停車管理。同時,城管各綜合執法大隊共同參與,全面支持,按新規范進行各自轄區內的道路車輛停放秩序整治工作。
3、全面實施階段(2009年8月1日開始實施)
城管各綜合執法大隊全面貫徹落實《*市中心城區車輛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暫行辦法》,在中心城區全面實行車輛劃線停放管理。對車輛亂停亂放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通過管理,使城區道路交通秩序井然,各種車輛停放有序,城市容貌煥然一新。
五、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車輛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是市政府的一項民心工程,各相關單位要切實做到在思想上重視、認識上提高、行動上統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狠抓落實,積極有為。
2、明確職責,部門聯動。
市交警支隊負責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市城管綜合執法支隊負責中心城區內車輛道路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時查糾違章停放車輛,拍照取證并移交交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