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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采石企業:
為有效保護山石資源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促進山石資源的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根據《*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開山采石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發[2005]35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開山采石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發[2005]5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開山采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山石開采行為。嚴格按照“禁采區內關停,限采區內收縮,開采區內聚集”的要求,加強對山石資源開采的管理。一是要加大對禁采區內開采企業的關停力度。禁采區內一律不再設立新的開山采石企業,對采礦許可證到期的開山采石企業及時關閉,國土資源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延續登記、公安部門不得提供火工用品、供電部門不得提供生產動力用電、工商部門不再辦理工商營業證照。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對限采區內開采企業的管理。限采區無證開采企業該關閉的及時關閉,限期辦證的要及時規范完善采礦許可手續。三是鼓勵引導采石企業逐步向準許開采區轉移,整合開采企業,引導規模化開采。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開采企業要嚴格遵循上述要求,分類落實治理措施,實現對開山采石企業的規范化管理。
二、進一步加大禁采區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力度。禁采區內采石企業采礦許可證未到期或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關閉的,要按照“先易后難、先小后大、分期分批”的要求,至2008年底前分批關閉完畢。要加大禁采區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力度。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對于能明確采石企業治理責任的,由采石企業所在鎮政府牽頭,由采石企業限期履行治理責任;因歷史原因無法確定治理責任單位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政府牽頭治理,截止到2010年分年度治理完畢。
三、強化責任,嚴格標準。各有關鎮和市直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集中整治非法開采山石資源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把整治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做到親自過問、調度和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和目標的落實。分管責任人要全力靠上,深入一線,盯緊抓牢,確保整治工作按時限、高標準的完成。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執法,聯合執法,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
四、強化調度,嚴格督查。市政府辦公室將定期調度各有關鎮和部門集中整治非法開采山石資源工作的情況,并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督查各鎮、各企業整治工作的落實情況,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鎮和執法不到位、配合不力的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