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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局做好促進就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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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局做好促進就業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就業的方針政策,積極做好各項就業促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基本解決。但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省就業形勢仍然嚴峻,實現城鄉勞動者充分就業的任務十分艱巨。為認真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貫徹《就業促進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總體要求,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促進我省就業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強化領導責任,統籌做好就業工作

          (一)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級政府要以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精神為指導,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體推進、兩翼展開”發展思路,將經濟結構調整與就業結構調整相結合,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服務業,實現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統籌省內、省外和境外就業,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

          (二)健全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縣級以上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把城鎮新增就業、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減少長期失業人員和登記失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及解決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就業等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列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將失業調控、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以及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就業資金投入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縣級以上政府要按照目標責任制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考核和監督,加強工作調度。今后5年,力爭全省每年新增城鎮就業100萬人以上,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120萬人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

          (三)統籌做好各類人員就業工作。要統籌做好城鄉就業困難人員、新成長勞動力、失業人員、農業富余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復退軍人、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各類群體的就業工作。逐步擴大統籌城鄉就業試點范圍,穩步推進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建立健全城鄉平等的就業培訓制度、城鄉一體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信息網絡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以及覆蓋城鄉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機制。把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落實目標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

          (四)加強失業調控。各級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更加注重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改革改制、企業規模裁員等所涉及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業。建立完善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就業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不斷強化統一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政府要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調度工作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就業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就業促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促進工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促使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增強創業意識,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完善政策體系,加大就業扶持力度

          (一)繼續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工作的通知》(*政發〔2006〕3號)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有關政策。*政發〔2006〕3號文件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稅收政策另行制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鼓勵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減免費用具體政策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

          (三)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主要包括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連續失業1年以上其他人員,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具體范圍由設區市政府確定。

          鼓勵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崗位補貼;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四)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境外就業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10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并由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提供擔保服務。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經辦銀行可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對2007年底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要簡化手續、加快審批、及時發放。各級財政要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具體政策由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制定。

          (五)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省財政繼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市給予適當補助。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就業資金,加快建立就業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將就業資金補助與各市實際投入和就業工作實績掛鉤,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切實提高就業資金使用效率。

          三、實施動態管理,健全就業援助制度

          (一)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負責勞動保障的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區)級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要突出做好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就業援助工作,在城鎮零就業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礎上,2008年實現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現一戶、認定一戶、幫扶一戶、穩定一戶的動態消零長效機制。

          (二)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接續產業,增加就業崗位。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市、縣政府要做好城市轉型和產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大力發展與市場相適應的接續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上級政府給予必要扶持和幫助。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和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

          (三)建立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聯動機制。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促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鉤,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

          四、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大力開展就業培訓。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支持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對登記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相關培訓并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制定。要推行公共就業實訓制度,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二)強化創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統籌做好促進創業工作,完善創業指導功能,為創業者提供項目推介、開業指導、政策咨詢、小額貸款、稅費減免、法律維權等服務。各級要建立創業指導專家志愿團,為創業者提供創業信息、創業策劃、創業政策、企業管理、跟蹤指導、咨詢答疑等支持服務。各設區市要建立政府扶持、企業與個人開發創業項目的市場評估制度,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向創業者廣泛推介。積極開展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各級要對成功創業的先進典型進行表彰獎勵,營造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

          (三)加強創業政策扶持。對登記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實際創造就業崗位個數給予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創業成功人員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創業者提供招工服務、代存檔案、代繳社會保險費等服務。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抵(質)押標準,創業人員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注冊商標、發明專利等均可作為抵(質)押品。

          (四)搭建創業孵化平臺。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為缺乏經營場地的創業者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幫助其順利實現創業。

          五、加強就業管理,完善公共就業服務

          (一)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全省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就業失業登記證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勞動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全省范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吸納或通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等方式實現就業的,應及時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失業人員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要嚴格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程序,加強證件管理。就業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登記證樣式、管理辦法等,由省就業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各地要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協調,逐步整合現有資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市場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機構和非法職業中介行為,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開發就業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公共就業服務網絡化、信息化、科學化、現代化。鼓勵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其服務質量。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并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三)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公共就業服務工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要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