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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加強規范和完善價格調整基金征收體制辦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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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加強規范和完善價格調整基金征收體制辦法的通告

          工業園,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中央、省、市屬駐各單位:

          增強政府對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為了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更好地促進我縣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方法>通知》政辦發〔2003〕48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方法〉通知》岳政辦發[2010]2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及標準

          一)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性收費(含各種廣告收費)按收費總額的3%向收費單位征收(其中幼兒園和義務制教育以及高中學校教育收費免征。

          向受益單位按當年調價增值額征收5%。管價商品和服務價格政策性上調時。

          二)賓館(酒店)旅社、招待所等經營單位按住宿營業收入的3%向經營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征收。

          不得直接向消費者征收。休閑娛樂業(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茶樓咖啡西餐廳、夜總會、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發、婚慶影樓、體育健身場館、漂流游樂、旅游景點、游泳場館、網吧、游藝室等休閑場所)按營業收入的2%向經營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征收。

          未設立財務帳目的由縣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具體測算定額計征。

          三)城鎮規劃區內承攬建設裝置工程項目的建筑裝置單位按建安面積每平方米征收2元。

          按成交額向出售方征收2‰;房屋(鋪面)出租,房屋出賣。按租金收入的2%向出租方征收。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含“招拍掛”按出讓土地成交總額的1%向受讓方征收;國有土地有償劃撥。

          五)采礦權、探礦權出讓(含“招拍掛”按礦產經營權出讓總額的1%向受讓方征收。

          沙石、磚、瓦、水泥、石灰、砌漿灰等建材按銷售數量每噸(或每立方米)0.5元向銷售方征收。貴金屬、有色金屬、稀有金屬、非金屬和能源、稀土、高嶺土、采石等礦產按開采量消耗炸藥折算每公斤炸藥征收1元。

          六)各類營運車輛中的大中型客車每臺每年征收600元。貨車按標志噸位五噸(含五噸)以上每臺每年征收300元、五噸以下每臺每年征收200元。

          各類汽車修理廠(含汽車美容、洗車)按營業收入征收1%。

          七)汽油、柴油等各類廢品油按銷售量每升征收0.02元。

          八)中央、省、市(外省、外市)駐平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辦事處、營業部等)按核準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合同工。

          九)城鎮供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按每噸(立方米)價內0.03元向供水單位征收。地方電網(含小水電)按銷售電量每千瓦時價內0.004元向銷售企業征收(其中地方電網從國家電網購買電量銷售局部免征)

          依照管價權限,其他管價的商品和收費。經縣人民政府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從生產經營和收費獲得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計提價格調節基金。具體計提的比例由縣財政、價格部門研究確定。

          十)縣財政預算安排局部。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方式

          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統一由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縣政務中心、財政、稅務、金融、房地產、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文化、水務、技監、公安、監察、法院、新聞等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體征收方式:

          一)價格調節基金具體可由縣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直接征收。

          二)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性收費進入非稅收入管理的單位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財政非稅管理部門負責代征。

          三)房產交易和房屋(鋪面)出租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代征。

          四)土地交易、采礦權和探礦權出讓以及磚、瓦、水泥、石灰、砌漿灰等建材銷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代征。

          五)貴金屬、有色金屬、稀有金屬、非金屬和能源、建材、稀土、高嶺土、采石等礦產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物價局駐政務中心物價窗口審核。納入政務中心統一征收。

          六)承攬建筑裝置工程的單位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物價局駐縣政務中心物價窗口審核。納入政務中心統一征收。

          七)沙石銷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水務部門負責代征。

          八)營運車輛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代征。

          九)汽油、柴油等各類廢品油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代征。

          十)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予減免。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由繳納單位(個人)提出申請。縣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初審,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價格調節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縣財政預算。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二)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收入繳庫輔助臺帳。實行跟蹤管理。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縣人民政府。使用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價格、財政部門監督執行。

          四)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市場價格調控、受災期的菜籃子”工程扶持、規范市場價格秩序以及相關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高新科技項目開發等。

          要在確保基金當年征收額20%以上用于積累的前提下,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有重點、有計劃地投放使用。

          五)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業務費。由縣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制定獎勵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或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后進行獎勵。

          六)價格調節基金被征單位的列支

          從事業性收費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在事業支出”中列支。住宿業、休閑娛樂業、生產(服務)企業以及中央、省、市駐平單位交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檢查

          一)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二)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代征、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規范或擴大征收范圍。違者由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對欠繳、拒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個人)由縣價格主管部門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縣人民法院要積極配合,依法強制執行。

          五)對不按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一經查實,由財政、價格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其使用資格,并依法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