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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礦產運營監察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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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礦產運營監察管理方法

          第一條根據《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冶金礦產品開采企業及無資源保障的小型選礦企業進行治理整頓或者整合重組。推廣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冶金礦山行業的整體裝備和技術水平,促進冶金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四條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

          第五條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符合礦山平安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四)冶金礦山行業組織按規定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

          五)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礦山環境治理規范的環境治理方案;

          六)有審批權的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維護設施驗收合格批準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建設項目的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第六條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符合礦山平安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礦產品加工設計文件;

          四)本方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新建、改建、擴建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建設項目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第七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予以核實,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不予頒發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報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批準后延期。

          應當提交申請書,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延期。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有關專家提出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等材料。

          應當提交申請書,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單位申請延期。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有尾礦庫的一并提交尾礦庫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有關專家提出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等材料。

          第九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或者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被撤銷、注銷、吊銷的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失效。

          第十條對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被撤銷、注銷、吊銷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第十一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

          第十二條因冶金礦產品生產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協議。當事人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按前款規定予以賠償時。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完善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制。

          第十四條從事冶金礦產品經營活動。

          冶金礦產品經營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卦的應當在變卦后及時向原備案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冶金礦產品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經營。不得經營本省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冶金礦產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外地冶金礦產品交易的需要。利用市場功能合理配置冶金礦產品資源,并優先供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鋼鐵企業所需原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電子信息網絡系統。為冶金礦產品市場的交易活動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八條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冶金礦產品時。

          建立質量保證制度,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置必要的質量檢測設備。保證銷售的礦產品質量合格。不得在礦產品中摻雜、摻假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九條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維護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一條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字資料和樣品。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詢問被監督檢查單位。

          三)對被監督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現場進行記錄、錄像、拍照;

          四)對被監督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冶金礦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測;

          五)制止、糾正被監督檢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未依法向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說明不予發放或者吊銷生產許可證理由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本省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生產的冶金礦產品的依照《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方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