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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水庫淤塞情況排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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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水庫淤塞情況排查通知

          近日,由國家水利部牽頭、環保總局、安監總局參加的聯合督查組對我市某縣的一座被礦山尾砂淤塞的小型水庫(事實上已成尾砂壩)存在安全隱患進行了專項檢查,并對當地縣政府提出了落實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確保工程度汛安全、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的具體要求。

          因尾砂等各種原因造成水庫淤塞情況在我縣一定程度的存在,并帶來了新的安全隱患。為做到心中有數、落實責任、防患未然,現要求各鄉鎮對小型水庫淤塞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并采取相應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排查的重要性。水庫全部淤塞或正在加劇淤塞,使水庫已喪失或正在逐漸喪失原有功能,大壩擔負的作用也相應發生了變化。但水庫大壩與其它功能的大壩是有質的區別的,由此產生了非水利部門技術能力、職責范圍所能控制和解決的安全隱患。因此,各鄉鎮要充分認識開展小型水庫淤塞情況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周密組織,全面排查。

          二、立即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從現在開始,各鄉鎮要立即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小型水庫進行一次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特別是要對采礦企業(鎢、稀土、煤、熒石、采石及其它所有采礦企業)下游、大型工程周邊(如公路、鐵路建設等)易產生淤塞嚴重的小型水庫要逐座排查,實事求是地填寫淤塞原因,分別登記造冊。縣水利局、安監局、交通局、重點辦、礦管局、果業局、農發辦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協助做好水庫淤塞原因分析、界定工作。

          各鄉鎮要在7月10日前完成水庫淤塞排查工作,并將小型水庫淤塞情況登記表(見附表)一式二份報縣水利局,對淤塞十分嚴重的水庫要附文字說明一并報送。

          三、落實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妥善進行處理。對排查出淤塞嚴重的小型水庫進行分類處理:

          1、水庫功能已喪失的。凡被礦山尾砂等各種原因淤塞填滿的,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請示,闡明現狀及危害,提出處置建議。該治理、該恢復水庫功能并且可行的,應治理恢復并加固;該報廢并移交的,應將工程移交相應企業或部門按相關規范標準進行管理,明確大壩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水利部門同時按照水利部《水庫降等報廢管理辦法(試行)》作出水庫報廢處理。如下游仍有灌溉、供水功能要求的,應明確責任主體采取其他方式解決。

          2、水庫功能已部分喪失的。凡水庫部分庫容被淤塞,水庫功能仍能發揮的,也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請示,并闡明任其發展的嚴重危害,并提出具體可行的解決辦法。

          四、加強監督管理,杜絕或減少水庫淤塞現象發生。各鄉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重點地區水庫的日常管理,一旦發現淤塞苗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報告縣政府或縣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