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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維護國有資產的完全和完整,規范和加強區屬國有企業改制后資產管理,根據《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經區政府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授權管理。由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資局)對區屬國有企業(含工業、商務、農糧、供銷、城建、交通、文廣等系統)改制后的經營性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在尚未移交區國資局管理之前,由區國資局委托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對授權范圍內經營性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區國資局將會同主管部門對企業所有出租資產進行重新核查,并建立管理臺賬。
(二)經營性資產招租。由區經營性資產招租小組和各企業主管部門,按《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和《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國有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按區國有資產經營中心招租程序運行。對需要招租的資產,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向區國資局提出招租計劃,各主管部門會同區國資局共同制作招標文書、確定標底,交招租小組會議審定。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該資產的招租信息、審核競標資質、組織競標和發出中標通知書。各主管部門或企業與中標者簽訂承租合同。
為明確簽訂合同主體,確定區國有工業資產經營公司為該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主體,其它系統如留守企業機構健全可由企業作為合同簽署主體,機構不健全的留守企業由各主管局為合同簽署主體。同時,招投標的資料、與中標者簽訂的承租合同報區國資局備案。區招租小組對招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對授權范圍內的經營性資產,可根據合同到期情況采取分批招租的辦法。按整棟資產招租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年,不是整棟資產招租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租賃期間租金根據地段不同,按一定比例遞增,具體增長幅度由招租小組確定。
(三)收益管理。國有企業改制后資產經營收益統一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組織收取,并及時繳入財政專戶,由區財政局根據年初審定的各主管部門編制的預算,按進度撥付使用。
(四)經營性資產日常管理。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對租
賃資產及水、電等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工作。維護資金從當年預算中列支。
(五)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出租資產未到期還在履行的合同交區國資局備案。
二、加強企業資產的監督管理
(一)資產處置。對國有企業資產變現處置的,先由各主管部門提出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經區國資局審核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資產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區國資局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企業資產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掛牌、招標、拍賣。對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的,必須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州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中的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二)新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新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由各主管部門及時提出招租申請,并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程序對外公開招租。
(三)監督管理。區監察局負責對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轉讓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各主管部門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區國資局負責對各主管部門的經營性資產運營情況及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管,并規范經營性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區審計局負責對各主管部門的經營性資產收益及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權證和投融資的管理
(一)權證管理。實行國有企業改制后資產的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交區國資局保管,各主管部門要協助區國資局辦理權證移交工作,區國資局要在權證移交前,對每家企業資產重新進行全面普查,對有權證資產、權證抵押資產和無權證資產分類建立資料檔案,并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確保證照和檔案資料安全。
(二)經營性資產投融資。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關部門提出投融資計劃并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由投融資單位根據投融資計劃向區國資局辦理所需有關資產所有權證件領用手續。投融資活動終止后,投融資單位應該及時將有關資產所有權證件交回區國資局保管。
四、明確資產管理責任
(一)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隱瞞不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一經發現,由區紀檢監察部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流失的,除沒收該單位不正當及不法所得外,按財經紀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擅自或私自將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租賃、發包的;
(2)突擊將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出售、抵押、質押、對外投資的;
(3)為擅自處置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提供方便、辦理權屬證件及手續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因管理疏漏,嚴重失職,造成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
(6)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二)各主管部門在運營經營性國有資產中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監察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負責人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機關依法處理。
(1)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不上繳財政專戶的;
(2)未簽訂租房合同,無償讓業主經營,不收取國有資產收益的;
(3)簽訂了租賃合同,但不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收益或以收抵支的;
(4)未按約定履行其職責,使國有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的;
(5)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6)未經區政府批準同意以資產抵(質)押、擔保形成新債務以及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五、區屬集體企業改制后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