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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解決高校家庭貧困學生經濟困難,幫助家庭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大學學業,根據國辦發號及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扶持對象為入學前戶口在縣、家庭經濟困難、就讀“二本”以上高校的大學新生或在讀學生(指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攻讀第二學位學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學考試學員)。
第三條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申請人為貸款扶持對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戶口在縣且居住在縣境內;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4、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條生源地助學貸款申報程序:
(一)學生向就讀中學或縣教育局提出申請,填報《縣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二)縣教育局進行初審和匯總,報縣信用聯社。
(三)縣信用聯社組織各基層信用社進行審核,經人民銀行支行、縣財政局審批后,發放貸款。
第五條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貸款扶持對象為大學新生的,提供大學新生錄取通知書、申請人戶口所在村(居)委會或者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與貸款相關的人員資信和抵押(質押)物權屬資料、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錄取高校學生管理部門和助學貸款管理部門通訊聯絡方式、錄取高校學費收繳賬戶。
貸款扶持對象為在讀學生的,提供貸款扶持對象學生證、所在學校出具的《同意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意見書》、與貸款相關的人員資信和抵押(質押)物權屬資料、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所在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和助學貸款管理部門通訊聯絡方式、所在學校學費收繳賬戶。
第六條生源地助學貸款一般采取“擔保貸款”方式,也可在農戶貸款證授信額度內發放“信用貸款”,具體方式由業務受理信用社確定。
第七條采取擔保貸款方式中的“保證貸款”的,應有2名以上保證人,貸款扶持對象必須是其中之一。保證人(除貸款扶持對象外)應具備下列條件:1、戶口在業務受理信用社的服務區域內;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4、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數額原則上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期限由業務受理信用社根據申請人的還款能力確定;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此貸款不辦理展期。
第九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必須當年申請、當年發放,由縣信用聯社統一匯入貸款扶持對象就讀學校學費收繳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或轉入個人金融賬戶。
第十條貸款扶持對象為大學新生的,業務受理信用社要在其《大學新生錄取通知書》上注明“該生已獲生源地助學貸款×××元,期限××年”并加蓋公章。貸款扶持對象為在讀學生的,業務受理信用社按要求填寫“縣生源地助學貸款發放證明回執”,加蓋公章后寄送貸款扶持對象所在學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生源地助學貸款享受利息補貼優惠,貸款扶持對象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全額補貼。
在校期間指從貸款扶持對象入學年月起,按其學制推算至畢業年份的9月20日,不隨貸款扶持對象的學籍調整而變動。
第十二條享受補貼優惠的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局會同人民銀行支行、縣教育局、縣信用聯社審定后于當年12月31日前支付給縣信用聯社。
第十三條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操作辦法按稅務機關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