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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區公務用車管理,依法推進行政改革,確保用車安全,節約財政資金,從源頭防治腐敗,根據岳樓府閱〔2012〕5號會議紀要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用車管理必須堅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原則,確定“三定”(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定點加油)服務單位。
第三條公務用車管理內容包括編制審批、定點服務單位確定、經費核定及日常事務管理等。
第四條公務用車管理范圍包括全區所有列編的公務用車。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五條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召開一次例會,研究部署當年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公務用車管理日常事務。
第六條區紀委廉政室負責對公務用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區“四大家”機關、區委各部辦委、區直各部門負責管理本單位公務用車,準確掌握車輛的使用、保養、報廢等情況,及時向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供合理建議。
第八條區采購辦負責全區公務用車“三定”日常管理。做好公務用車“三定”服務單位公開招標前期準備工作。建好三本臺帳:一是車輛加油情況臺帳,二是車輛維修情況臺帳,三是車輛保險及賠償情況臺帳。加強對定點維修單位的監督、受理司機投訴,確保維修質量。
第九條區公務用車司機管理辦公室(設區機關事務局)負責對司機的管理,每季度組織司機參加一次業務技能或職業道德學習,受理維修單位對司機的舉報投訴等。
第三章事務管理
第十條由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相關程序審定公務用車編制,嚴禁未列編或超編車輛納入“三定”管理。
第十一條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確定公務用車定點服務單位,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公務用車維修具體流程為:
(一)維修前向區采購辦出具報告,說明維修原因。
(二)區采購辦審查同意后向定點維修單位出具維修單。
(三)定點維修單位安排技術員完成維修后,須經廠方質檢部門、司機、區采購辦三方驗收,再由司機在維修卡上對服務態度及質量進行評分。司機在提車時將評分情況反饋至區采購辦。
(四)維修款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區采購辦根據司機對維修評分情況確定付款比率。
(五)維修過程中出現司機投訴的,區采購辦應及時與定點維修單位協調,查明原因,督促定點維修單位改進管理。出現維修單位嚴重違反合同條款的情形,由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決定與定點維修單位解除合約。
第十三條加強對公務用車司機的管理,將司機安全獎與全年行車安全記錄掛鉤,對出現嚴重安全事故或一年內安全事故超過三次以上的司機扣發安全獎金,對全年行車零事故的司機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四條公務用車“三定”經費預算,由區采購辦根據車輛數、預計油價水平、維修費和保險費進行測算,報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通過,由區人大常委會審定批準后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當年結余結轉下年使用,不足部分按程序審批后追加預算。
第四章舉報投訴
第十五條暢通公務用車管理舉報投訴渠道,嚴肅查處司機違法違紀行為。定點修理單位對司機無理要求可向區采購辦反映,也可直接向區紀委廉政室或優化辦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