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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單位及臨時機構津貼發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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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單位及臨時機構津貼發放通知

          年1月1日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和實施績效工資以來,我縣基本解決了干部職工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津貼補貼發放秩序混亂、差距較大等問題,對加強全縣干部職工隊伍建設,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全縣各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二級機構、工會組織等,下同)及時機構津貼補貼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項目及標準。縣財政負擔的公務員津貼補貼及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納入工資統發,由縣財政局按月發放。各單位可發放的津貼補貼項目為燃氣費、下鄉費、加班費、課時津貼,發放標準按各單位制定的內部管理辦法執行,每人每月累計發放額不得超過400元。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補貼按國家政策執行。獨生子女費按《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特殊崗位工作人員的通訊費按程序由縣紀委監察局、財政局審批。

          二、規范時機構人員補貼發放。時機構長期從事野外、井下工作人員補貼的發放,要遵循有勞才有享的原則,按工作性質、實際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填報。井下、野外作業補貼每人每月發放額不得超過1000元。抽調到時機構工作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只享受其單位或時機構一方的津貼補貼,不得重復享受。時機構補貼發放,須經縣紀委監察局、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財政工作的領導批準執行。

          三、規范目標管理考核獎勵。年初與縣委、縣政府(含市直單位部門)簽訂目標責任狀有考核獎勵的單位,年終經縣紀委監察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財政工作的領導批準執行。沒有與縣委、縣政府簽訂責任狀的單位,按本年度制定的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實行獎勵,全年獎勵(含年終獎)不得超過2400元/人,經縣紀委監察局、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財政工作的領導批準執行。

          四、單位及時機構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目標管理獎金從該單位公用經費中列支,縣財政不予安排;嚴禁虛報冒領,嚴禁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津貼補貼發放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增收節支工作,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禁超標準超項目發放津貼補貼,凡超標準發放津貼補貼及獎金的,按超標部分的50%由縣財政向該單位征收政府調節基金。縣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對巧立名目、逃避監管、濫發獎金補貼的單位,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并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六、本通知從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違背的,以本通知為準。中央、省、市下達規范性文件后對本通知中的有關事項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