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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特色旅游文化商業街(以下簡稱商業街)是縣委、縣政府為落實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旅游文化建設“五個一工程”,呼應郴州創響“林中之城、休閑之都”旅游品牌,進一步擴大縣城框架,構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全國“養生天堂、避暑勝地”品牌而實施的城市開發項目。為加快區特色旅游文化商業街建設步伐,吸引投資興業者入駐商業街,提升現代商業、旅游、文化檔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特制訂本辦法。
一、扶持范圍及對象
(一)扶持范圍。琴川橋至三里橋(下陽河沿河兩岸)范圍內的一至二層商業門店(包括:以下陽河沿河兩岸門店為主,同時在花大道一至二層經營同類項目的門店)。
(二)扶持時間。年4月1日前入駐商業街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從登記備案后,進入正常經營之日起,連續扶持三年。經營時間不夠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三)扶持行業類別。
1.旅游商品:土特產經營、奇石、竹藝、根雕旅游紀念品等;
2.特色文化商品:古玩字畫、琴棋書畫、文化工藝品等;
3.高檔養生休閑娛樂行業:KTV、酒吧、茶樓、足浴城、美容養生館、娛樂室等;
4.特色飲食行業:地方小吃、夜宵等;
5.其他:高檔家具店、高檔服裝店、花卉(盆景)店、化妝品店和文體用品、休閑食品、精品店、珠寶、眼鏡、手表等專賣店等。
二、扶持性政策措施
(一)實行資金補貼政策。
1.設立專項扶持資金。政府安排區特色旅游文化商業街建設專項資金100萬,連續安排三年。
2.實行門店租金補貼。分年限、分類別給予門店經營單位租金補貼。其中,第一層門面:第一年補貼5元/平方米·月,第二年補貼4元/平方米·月,第三年補貼3元/平方米·月。第二層門面:第一年補貼3元/平方米·月,第二年補貼2元/平方米·月,第三年補貼1元/平方米·月。
3.門店招牌廣告補貼。按規劃部門的規定,統一制作門店招牌(只限規格,限材質。招牌的具體內容由業主自行確定,但必須用中、英雙語),按政府統一采購價,給予經營單位60%的一次性補貼。
(二)實行適當稅費獎補。
1.獎勵納稅。簡化稅務登記和申報納稅程序。同時,政府從實際繳納稅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中安排一定資金獎勵給經營單位,第一年按實際繳納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總額的90%予以獎勵,第二、第三年分別按實際繳納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總額的80%、70%予以獎勵。
2.適當減免相關費用。辦理相關證照時,除收取工本費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業費以外,免除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環境衛生費、污水處理費實行減半收取。
3.落實相關政策。貫徹落實發改辦價格號文件規定的商業用水、用電與工業用水用電同價政策(兌現給門店業主,由門店業主兌現給經營單位)。
(三)其他扶持政策。
1.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每年在街區的公務消費不得少于全年公務接待費的10%。
2.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商業街經營的,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外,同時可享受《中共東縣委東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動全民創業的決定》(號)規定的相關政策。
3.扶持開展促銷活動。允許經營單位在縣城廣場每年免費舉辦一至兩次品牌宣傳、商品促銷等活動。
4.優化政務服務環境。除刑事案件、涉毒案件和“110”、“12315”、“12312”舉報投訴案件等特殊情況外,縣直各職能部門對特色旅游文化商業街的經營單位的工作檢查,必須嚴格遵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并報縣行政效能室備案。同時,嚴禁強行向商業街內的經營單位拉贊助、搞攤派等。
5.優先戶口遷移。凡進入商業街經營的戶主屬農業戶口或外地非農業戶口的,在自愿的原則下,可為其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辦理東縣城鎮居民戶口,享受城鎮居民戶口遷移、暫住、子女入學、入托等同等待遇。在辦理落戶時,除收取工本費外,免收其他一切費用。
三、限制性政策措施
(一)禁止建材加工、汽車維修等噪音大、污染大的行業入駐商業街。
(二)門店租賃雙方應服從商業街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三)不按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的門店招牌、臨時建筑等,責成門店業主自行拆除,同時按《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對門店業主進行處罰。
四、享受扶持性政策申報程序
(一)進駐商業街備案登記程序。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入駐商業街正式營業之前必須到縣旅游局備案。登記備案時提交門面租賃雙方的身份證、門面租賃合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資金補貼及稅費返還辦理程序。
1.資金補貼。符合上述扶持條件的經營單位于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向區特色旅游文化商業街項目建設指揮部提出申請,經縣旅游局、縣商務局審核同意后,由縣財政局審批并撥付。
2.稅費返還。符合上述扶持條件且已實際繳納稅收的經營單位于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向縣財政局提出申報,經縣旅游局、縣商務局審核同意,稅務機關核準后,由縣財政局審批從縣財源建設資金中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