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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業管理,防止城區及近郊養殖業污染,提升生態養殖水平,加快養殖業現代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將我市畜禽養殖業禁養區、限養區和宜養區(以下簡稱“三區”)的劃定范圍通知如下:
一、“三區”劃定范圍
(一)禁養區:指禁止畜禽養殖的區域。具體包括:
1.黔城、安江城鎮規劃區范圍內。
2.鄉鎮集鎮建成區、科教文衛區域、居民小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3.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一級、二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鄉村集中式采水點附近300米范圍內。
4.風景名勝區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5.沅水、氵舞水兩岸及電站庫區周圍300米范圍內。
6.城鎮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有重大污染源的廠礦企業及周圍1000米范圍內。
7.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限養區:指需要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具體包括:
1.禁養區周界1000米之內的區域。
2.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交通干道沿線兩側可視范圍內(不超過500米)。
3.村莊人居密集區。
4.沅水、氵舞水兩岸及電站庫區周圍300米以外1000米以內(不足1000米有主要山脈等自然屏障的,以山脊界定)。
5.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需要,應當限制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三)宜養區:指適宜發展畜禽規模養殖的區域。
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均為宜養區,宜養區分為重點宜養區和非重點宜養區。在重點宜養區,進行養殖生產區域布局,土地集中連片達500畝(不含基本農田保護區)以上區域作為養殖小區布局;500畝(不含基本農田保護區)以下區域作為規模養殖場(戶)發展基地布局。
二、“三區”管理要求
(一)禁養區內不能建畜禽養殖場,不能飼養畜禽。凡是在禁養區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在年12月31日前自行完成搬遷、關閉、拆除、清理工作。
(二)限養區內不能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一經發現,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行拆除。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符合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并且必須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畜牧、環保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證照和審批手續;對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在年12月31日前自行關停或拆除。
(三)宜養區內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依法到畜牧、環保、國土等部門報批、備案,做到環保設施與其他設施建設“三同時”,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否則,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宜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必須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畜牧、環保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證照和審批手續。
(四)年12月31日前,每個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根據規模,建設20-80立方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池。
(五)鼓勵在宜養區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引導規模養殖場(戶)向養殖小區集中,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六)市畜牧局、環保局和當地鄉(鎮)政府負責對畜禽養殖業“三區”進行聯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