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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煙花爆竹臨時銷售市場,加強安全管理,經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必須符合如下安全條件:
(一)相鄰銷售場所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20米。
(二)銷售場所內不得使用明火取暖或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三)銷售場所周圍50米范圍內,不得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100米范圍內,不得有加油站、煤氣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設施。
(四)銷售場所儲存的煙花爆竹總量不得超過5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五)銷售場所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如嚴禁煙火、注意安全等。
(六)銷售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二、申辦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的程序
(一)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由安監局負責頒發和管理。
(二)申辦的單位和個人需從安監局領取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持本戶口或身份證到當地村委會、鄉鎮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察素齊鎮到建設規劃局簽署)。
(三)征得村委會、鄉鎮政府(或建設規劃局)的同意,并經安監局審查合格后,予以頒發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
(四)工商局見到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頒發臨時《營業執照》。
三、相關部門管理職責
(一)公安局負責打擊非法買賣煙花爆竹行為。
(二)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工商局負責煙花爆竹臨時銷售市場的管理,并對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罰沒的煙花爆竹,由安監局和公安局統一依法進行處理。
(五)各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煙花爆竹臨時銷售市場的規劃布點、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察素齊鎮由建設規劃局負責)。
四、其它
(一)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的經營時間為臘月初十——月底。
(二)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逾期自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