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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工作實踐證明,村支部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簡稱‘兩委”陽關系雖小”,但直接影響到黨在農村戰斗力能否有力發揮、影響到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能否有效開展。這是困擾當前農村、制約今后發展的一大難題,很值得深入研究。
一、案例透視;農村“兩委”關系現狀分析
去年以來,我們就‘兩委”關系問題在湖南長沙、岳陽、衡陽、懷化、永州等地抽樣調查了500個村,運用實地調查、訪談、問卷等方法,了解和積累了不少發人深思的事情。經過案例分析和統計歸類,我們把當前農村“兩委”關系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案例一:協調型、河灣村是遠近聞名的富裕村,老支書趙志民是全縣的“王牌支書”。1998年該村村委會換屆選舉,養殖大戶王建江當選村主任。兩人干得很投機,上級領導也很滿意,人稱“黃金搭檔”。該村大事原則上先由“兩委”共同研究,拿出方案,再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然后由村委會具體執行。村支部支持村委會的工作,村委會也定期向村支部匯報上作,“兩委”工作比較順利,各方面反映都個錯。
在這一案例中,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素質都較高,往往志趣相投,不少方面互補,又能依法辦事,這是“兩委”關系能良性發展的重要因素。
案例二:包欖型、1998年,東四村養殖專業戶李順以絕對優勢當選為村主任。他在競選中承諾要為群眾多辦實事,說公道話,扭轉村經濟混亂局面。但上任一年多,村里大事小事,一切由支部說了算。他對財務收支情況知之甚少,連開支幾百元為群眾訂科技雜志都無權拍板。村里年均收入13萬余元,但卻累欠ZO余萬元,欠在哪里?虧在哪里?對群眾和村委干部來說是個謎!
在這一類型案例中,村支部包攬一切,完全失去監督,村委會是個擺設。即使新任村委主任躊躇滿志也是枉然。作為一個富村也會變成窮村。任其發展,將導致干群對立、組織癱瘓。
案例三:游離型。位于城郊河街村的張軍是當地小有名氣的基建包工頭,曾多次寫申請要求人黨,老支書自知難以駕馭他,總說條件不符合。在1998年的村民直選中,張軍當選為村委主任。上任后,在鎮領導的幫助下,張軍接管了村集體經濟管理權。自此以后,他帶領村委一班人忙村里的幾個公司。有時也能聽上級領導安排完成一些工作,但村支部卻無法對他進行‘領導”。
在這一類型案例中,村支書一般由于能力、素質、健康等因素難以駕馭民選村主任,雙方各有一定勢力,矛盾雖未激化,但黨的領導無法體現,黨的工作不能有效開展。
案例四:對立型。張家村從解放以米,村支書一直由大戶人家對付仁擔任。1985年,劉付仁退位,其子劉春生接班。1999年,在縣市工作組的監督下,張家村產生民選村委會。但選舉后,村支部卻一直不把村財務移交給村委會。村委則依靠自己的一幫人開展部分工作。在收取集體企業管理費上,也是先下手為強,誰收準支配,各有一本帳。在群眾的強烈要求下,縣審計事務所對該村進行了審計,發現財務很亂、帳目不清、白條下帳太多,但也沒查出實質性的大問題,最后問題不了了之,“對立”的局面仍在繼續。
這一類型案例中的“兩委”,往往依靠各自勢力,互不買帳,損害了黨組織的形象,也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開展,嚴重損害了村民的利益。
案例五:一體型。傍依大河的魯陂村有著豐富的河沙資源,但由于“兩委”班子意見不合,耽擱了發展機會,致使該村成了遠近聞名的集體經濟“空殼村’。1998年村委會換屆,鄉黨委決定由支部書記曹永安兼任村主任。曹永安當選后,與“兩委”其他成員協商,實行分工負責制,確立和實施了以開發河沙資源為主體的村辦企業新思路.不但搞活了集體經濟,還安置村里的剩余勞動力,村里的日子過得十分紅火。
這種做法的好處就在于村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更容易、更直接,遇事不易扯皮,從而成為不少地方解決“兩委”矛盾的權宜之計。但監督艱難,也容易產生“家長制”的作風,而且對書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
在分析中,我們發現,協調型、包攬型、游離型、對立型、一體型分別占調查總數的4O.1%、39.8%、5.8%、3.5%、1O.8%。由此可見,當前農村“兩委”關系正由傳統包攬型向現代協調型轉變,但良性化的水平還不高。主要原因有:
一是職權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簡稱《組織法》)和《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簡稱《條例》)規定,農村黨支部是“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但在職權上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調查中,有65.6%的支部書記把“領導核心”理解為:對各項事務具有決定權,其中包括財產管理權和財務審批權。近95%的村委主任剛提出《組織法》關于“農村集體所有制的財產由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的決定、村支部無權干預。這是造成“兩委”關系不順的直接原因。
二是素質問題。部分“兩委”干部思想政治素質偏低、法紀觀念十分淡薄。近1/2的受傷支部書記不能正確對待《組織法》,習慣“一元化’”領導,習慣里里外外“一把手”,不甘心所謂的“大權旁落”。大部分村委主任則認為支部書記只應管黨員、理黨務,自己是民選的,具有更廣泛的合法性,理應代表村民管理一切。這次被調查的村委主任中,非黨占15%,其中近1/5希望實河“無拘無束”的自治。
三是機制問題。目前農村支部書記基本上是由上級黨委擬定、黨員選舉產生,而農村黨員普遍存在“最少質差”的狀況,這樣難以避免“矮了甲邊拔將軍”的問題。特別是村委成員實行直選后。一些素質較高、能力較強的人當選后,內心不服只經“少數人”選舉產生的支部成員;支部成員則懷有上級“鐵定”的優越感,難以認同民選的村委成員。受訪村委主任有96.7%要求村支部干部也實行公開選拔。這種機制引發的“互不買賬”的心態也成為“兩委關系”緊張的誘因。
四是歷史問題、由于長時期以來,村支部一直處在農村改革的風口浪尖上和各項工作的夾縫之中,或因工作方法不當、作風粗暴引起村民的不滿,或因執行計劃生育等政策與人結怨。而這些“歷史賬”很容易界在村支部特別是支部書記身上,部分村民傾向于把跟村支部唱對臺戲的人選作自己的“代言人”,少數人本身就懷著這種“出氣”的心態參加競選、這些人一上臺便忙于爭權。在這次調查中,關系緊張的村有近1/3是由這種原因引起的。
二、對策建議;積極推進機制創贏、領導創流、環境助鐵,加快“兩晏”關系良性化進程
1積極推進機制創新,確保“兩委’”良性互動。各地實踐發明,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是“兩委”關系良住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就目前而言,需要抓好三個方面:
一是調整權力機制,實行管理權與監督權的分離。根據《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是村民“兩會”的執行機構,享有村務管理權,又負責召集“‘兩會”、組織村務公開,而“兩會”和村務公開是對村務管理進行有效監督的主要形式。這在法理上勢必造成村務管理權和監督權集于一身,在現實中導致村支部不愿放權而成為管理權和監督權的實際擁有者。因此,必須實行村務管理權和監督權的分離,把村務管理權(包括財產管理權和財務審批權)交給村委會,而把召集“兩會”和組織村務公開的權力賦予村支部,讓村支部享有真正的監督權,從而避免“兩會”召開和村務公開的隨意性,真正體現黨的領導的本質意義,確保村支部結束“一元化”體制后領導核心作用的發揮。
二是健全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要本著村支部領導村委會,村支部管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大事,村委會管事務性、技術性、具體性事情的原則,對“兩委”的決策范圍、主要內容和程序作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確保村支部在重大問題決策中始終處于領導地位.確保村委會成為村民自治高效運轉的工作機構,從而實現“兩委”決策的程序化、民主化和科學化。
三是完善考核機制,加大建整力度。要改變過去村級組織建設“重村支部,輕村委會”、“政出多門、力量分散”的做法,形成建設合力,進一步完善中央提出的“五個好”基層組織建設目標體系。縣鄉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兩委”關系抓好“好班子”、“好隊伍”、‘好制度”建設,把‘兩委”關系建設作為農村基層組織建整考核的主要指標,用“兩委”的良性互動帶動農村工作的健康發展。
2.積極推進領導創新,切實改善黨的領導。村支部在摒棄傳統的包攬型領導方式之后,如何堅持而不是放棄、加強而不是淡化黨的領導,如何處理好同村委會的關系?關鍵是推進領導創新,探索和豐富黨的領導方式,改善黨的領導。
一是加強村支部班子建設,增強黨組織的感召力。要改變傳統村支部成員的產生方式,積極推行四川等地已經試行的公開選拔村支部成員的辦法,把黨內民主與走群眾路線結合起來,把素質最高、能力最強、群眾最擁護的黨員選為“領頭雁”,從而提高村支部成員的群眾公認程度和整體素質,為黨的領導打下堅實的干部基礎。
二是壯大農村黨員隊伍,增強黨組織的輻射力。把有知識、有能力、有奉獻精神的農村青年團結在黨團組織的周圍,適時吸收進黨員隊伍;同時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后備干部人才庫,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使之真正成為農村“三個代表”的實踐者,在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一個黨員一面旗”的先鋒模范作用。
三是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增強黨組織的滲透力。要改正過去那種標語口號式、大會號召式、行政命令式、你打我通式的舊做法,切實搞好思想政治了作的隊伍建設和載體建設,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責任機制和獎懲機制,充分發揮村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和其他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在幫助村民釋疑解惑、排憂解難、增收致富上下功夫,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影響力。
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影響力。四是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增強黨組織的約束力。要狠抓制度建設,把黨的正確主張和組織意圖貫穿到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務管理規則之中,化作干部群眾的自覺行動,切實做到用嚴格的制度去約束、規范“兩委”和村民的行為。
3.積極推進環境創新,為“兩委”創造有利的工作條件。在目前“鄉政村治”的壓力型體制下,村一級擔負較多的行政功能,工作千頭萬緒、紛繁復雜,“兩委”之間的矛盾往往由此而起。因此,“兩重”關系的良性化有賴于環境的創新。
一是創新輿論環境。要從戰略的高度正確看待“兩委”關系中出現的問題,看主流,不要因為出現一點矛盾、磨擦和失誤,便大驚小怪,或片面強調黨的領導,置《組織法》于不顧,企圖恢復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消極對待村民自治:或把黨的領導視為村民自治的障礙,企圖取消黨的領導。要多宣傳“兩委”中的正面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作用,為“兩委”關系良性化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二是創新服務環境。要樹立“領導和指導都是服務”的觀念,加大宣教力度,使《組織法》深入人心,不斷增強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民主素質;加大協調力度,克服“兩張皮”的傾向,對“兩委”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調處,不姑息、不偏袒。不得過且過,避免矛盾升級、關系惡化;加大培訓力度,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多方面的培訓教育,提高“兩委”成員的文化素質、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加強執法執紀力度,定期檢查《組織法》、《條例》的執行情況,對違法亂紀的人和事嚴肅處理,堅持黨的領導,維護村民自治的合法權益。
三是創新政策環境。上級黨政部門要擺正與“兩委”的關系,依法行政,把農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農村政策的出發點利落腳點,多領導、不包攬,多指導、不指令,多分優、不伸手.多解難、不責難,理解和支持“兩委”工作,不出臺與《組織法》相違背的“土政策”,不下發令“兩委”左右為難、無所適從的文件,不布置層層加碼、勞命傷財的任務,共同幫助基層克服歷史沉淀下來的困難和改革過程中的陣痛,共同構筑“兩委”良性關系,合力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