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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權力監督和制約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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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權力監督和制約的幾點思考

          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的我國今后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其目標是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這既是“從嚴治黨”的迫切要求,也是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全面加強黨的干部隊伍建設的有力舉措。在我國,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直接經營和管理企業資產,直接操縱資金運作,直接從事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等等經濟活動,權力可謂不小,尤其是國企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掌握著企業的人、財、物大權,既是決策者和執行者,又是管理者和監督者。近幾年來,國有企業中違紀違法案件屢有發生,且大都與企業的領導干部本身不廉潔有關,他們有的借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變更之際,渾水摸魚,趁機侵吞、貪污國有資產;有的擅自決定重大事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有的熱衷于計劃外生產經營,壟斷“體外”生產經營賬目;有的私設“小金庫”,轉移或肆意侵吞國家資產。雖然上述腐敗現象在國有企業領導人中只是極少數,但是這極少數人的墮落、腐敗給我們的教訓卻是十分深刻的,損失更是巨大的。分析他們違法違紀的根源,主要是權力過分集中,個人獨斷專行。因此,加強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改革和完善權力監督和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范而有效的內部及外部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結合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首先要建立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嚴把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入口關。一個單位管理得好不好,關鍵在于有沒有一個好的領導班子和黨政主要負責人,黨政領導干部“入口”關是否能嚴把,對企業的生存、發展具有決定性意義。首先,企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和發展措施一般都是通過黨政領導干部的行為去具體推行,如果連自身都無法自律,又怎能去執行好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其次,黨政領導干部的作風直接關系到黨的形象問題,試想連貪官、庸官都能被屢屢提拔,那這樣的領導干部在群眾心目中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的權力監督和制約,防止權力不正當運用,最主要的就是把那些能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于律已,自覺接受權力監督和制約正確對待和使用權力的人選拔到重要領導崗位上來,特別是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選拔任用。只有把好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把好了選拔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入口關,才能為以后的權力監督和制約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創造良好的條件。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要求和程序,建立科學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相互制約的選人用人機制,并加快培育人才市場,把組織選派與向人才市場公開選拔競爭結合起來,以促進黨政領導班子年齡結構、文化程度、專業水平的優化配置以及黨政領導干部的合理流動,這是從制度上保證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負責、對干部職工負責的關鍵。另外,在選拔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選拔黨政主要負責人時,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密切配合,把對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超前到位,確實把握好他們的政治素質和個人品質的關口,為對其在今后工作中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確立一個較高的起點。在選人用人方法上,還要注意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的選拔任用要走群眾路線,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搞好民主評議和民主推薦情況,以確保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和較高的群眾公認度,做到凡是職工群眾不擁護、不信任、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干部堅決不能提拔到領導崗位上委以重任。要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和用人失誤失察追究制,明確干部推薦、考察、決策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切實解決責任不明確和用人失誤失察無人負責、無法追究的問題。

          2、建立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具體制度。中國共產黨十六大修改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薄_@一結論既避免了把細小問題商來議去,浪費大量時間,造成決策緩慢,又能切實避免個人專斷和無人負責情況發生。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制度可以說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對此,《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也有著明確的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黨的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蔽覀兪紫纫鞔_的是哪些問題應當由集體討論,哪些問題應當由個人負責。重大問題一定要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不能搞個人說了算。集體決定了的事情,就要分頭去辦,各負其責,決不能互相推諉。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建立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制度,強化黨政領導班子內部監督,明確劃分同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職權范圍,把權力限制在履行職務所允許的范圍內,這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權力進行限制,防止權力獨攬、權力濫用,逃避權力監督和制約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對其他副職的權力監督和制約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總之,對確保副職對副職、副職對正職、正職對副職的有效監督和制約落到實處都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四)深化企業關鍵環節的改革,建立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根據中央的要求,結合企業管理實際和深化改革的方向,抓住以下權力行使的關鍵環節深化改革,形成互制格局: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把黨管干部的原則與按現代企業制度依法用人規范結合起來,推行企業管理干部公開選拔制度,實行干部任用公示制、試用期制、末位淘汰制;建立用人失察、失誤追究制。通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營造正確的用人導向。二是加快財會體制改革,加強對財務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堵塞資金使用上的漏洞。對國有大型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對中小型企業委派會計負責人,以改變目前企業財會人員受制于經營者的狀況。加強資金的監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建立健全財務報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財務審計;加強項目的招投標管理等,把住資金關口。三是深化營銷管理體制改革,加強銷售環節控制。就煤炭企業而言,深化營銷體制改革,就要對合同、結算、質檢、發運等關鍵環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在各環節之間形成互相制約的關系,防止銷售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四是深化物資采購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物資采供環節的監管。加強物資采供環節的監管,就是要建立大宗物資實行公開招標、議標采購,零星物資比質比價采購制度,形成物資采購“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離的物資采購供應體制。

          6、深化廠務公開,實施“陽光工程”,強化民主監督。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還要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賦予職工群眾“知情權”、“發言權”和“評判權”。讓職工“知情”,就是要不斷深化廠務公開工作,提高權力運作的透明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讓職工“發言”,就是要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健全民主制度,通過開展職工民主“議事”、征集合理化建議等形式,保證職工群眾有序地參與企業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在企業管理中具有“發言權”;讓職工“評判”,就是要建立企業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堅持職工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制度。通過以上措施,解決群眾“無法監督”的問題。建立健全廠務公開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也是科學管理企業的一種有效手段。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思想的高度上,充分認識建立健全廠務公開制度,推行廠務公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實行廠務公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加快企業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進程,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一是要公開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二是要公開服務項目、公開辦事程序,各職能部門對直接涉及職工群眾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的事項以及職能范圍內應該向職工群眾公開的事項,都應向職工群眾公開,同時要求把辦事紀律、廉政規定、違紀違法處理規定以及投訴的途徑和方法向職工群眾;三是要公開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的主要公務活動、個人財產和家庭重大事務等,除了涉及國家、企業安全的機密以外,凡是能公開的必須一律公開,使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能及時了解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了解黨政主要負責人的情況,便于進行監督。另外,凡是研究確定公開的事項,公開后必須及時通過多種形式收集職工群眾所反映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和分析,能立即答復的應予以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交辦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積極協助交有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職工群眾反饋處理結果,給職工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