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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審計督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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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審計督導通知

          投資審計是政府監督建設領域活動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市投資項目逐年增多,建設規模逐年增大,對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兩個暫行辦法”的執行力度

          市政府分別于年2月、今年6月出臺下發了《市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府字號)和《市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府字號)。“兩個暫行辦法”對國家投資項目的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和程序都做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是我市開展投資審計監督的重要文件。自頒布以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執行中仍然存在個別單位認識不高、相關部門支持配合不夠、項目參建各方主動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意識不強等問題。對此,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宣傳學習,切實增強貫徹執行“兩個暫行辦法”的自覺性;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對照規定要求,積極支持配合審計工作,齊抓共管,共同推進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市審計局要加大對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發現未按規定執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報請市政府依據相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二、加大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組織協調力度

          1、建立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審計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建設局、市城投公司、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協調處理市政府交辦的重要審計事項。聯席會議下設審計工作組,地點設在市審計局預決算審計中心,負責審計或審計調查,成員由市審計局抽組相關人員及外請專業人員組成。形成的審計決定或審計調查報告由市審計局局長簽字后,及時報市政府。

          2、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統一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必要時,在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亦可聘請專業人員,借助社會力量組織審計,市審計局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對審計結論組織復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按所審項目審減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解決。

          三、規范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監督程序

          1、凡國家建設項目進入招投標程序前,必須進行預算審計;竣工驗收結束后,必須限期按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外(具體審計監督內容、程序及要求按府字〔〕5號文件規定執行),對項目過程實施跟蹤審計。

          2、建設項目立項的同時,須由市審計局對項目審批文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項目概預算的全面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有關部門的立項批復必須報送市審計局登記備案并接受監督。

          3、所有報送市審計局審計的預決算編制材料,必須由具備相關工程造價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否則,市審計局不予受理。對建設項目單位報審的預決算編制資料,核減率較大的,屬建設項目單位的問題,市政府將對項目單位及責任人予以通報處理;屬編制單位和工程造價人員的問題,提出警告。

          四、完善國家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

          1、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應嚴格控制在投資預算內,原則上不允許超預算,因特殊情況,有下列行為的,須經市審計局核實后,報請市政府研究批準(以市政府抄告單、會議紀要為準)。如未執行該程序或未經批準的,一律不予審計確認和工程結算。

          單項工程設計變更超過20萬元以上的;

          預算中未包含,新增加工程內容、簽證工程或工程建設成本受市場因素影響發生較大波動等,超過原預算造價10%以上的;

          預算出入較大,單項工程超50萬以上需要重新招投標的;

          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研究的問題。

          2、對報審項目超預算造價一倍以上的審定項目,移交市政府并報請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復審,其結果由市政府確認。

          五、健全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激勵機制

          1、為充分調動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保證投資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相關經費保障按照府字〔〕05號文件規定執行,市審計局可從所得業務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審計人員的獎勵經費。

          2、建設項目審計結束后,對嚴格控制投資成本,節約國家資金效益明顯的被審計單位和委托審計準確率高,審減誤差小的社會中介機構,報請市政府視情按節約資金和審減金額的適當比例予以獎勵。

          3、對能夠擔當重大項目審計,完成任務成績突出的審計人員,由市審計局報請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并向市委推薦后備干部予以重用。

          六、強化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紀律

          建設項目單位的主要領導和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對不負責任,擅自批準,把關不嚴造成工程造價不實,增加工程造價,經市審計局審計核減率較大的,要追究項目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市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違規問題,要依據國家審計署等六部門印發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省、市有關投資與建設管理法規、財經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紀律。審計人員要熟知審計署頒布的審計紀律“八不準”,并嚴格對照執行。對違反審計紀律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的處理;涉嫌違犯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投資項目審計實行審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對沒有查出來的、沒有處理好的、出了差錯的,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對審計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要清除出審計工作隊伍。委托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3年內在本市區域內不得進行任何建設項目的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