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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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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安全生產

          為切實加強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創新漁業安全管理模式,推進漁船安全管理信息服務系統建設,有效控制和減少漁船重大惡性事故發生,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監督長效機制,切實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漁區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切實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屬地管理、主體負責,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任務到崗、責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共同抓好漁船安全生產工作。

          (一)海洋與漁業局等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法對本市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本市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查處違法違章行為,依法調查處理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定期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協助市政府協調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監管、海事、港航、公安邊防、旅游、衛生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共同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各漁業鎮政府工作職責。各漁業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級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臺帳,督促指導行政區域內各漁業村(公司)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臺帳。全面掌握轄區漁業安全生產情況,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抓好漁船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妥善處置漁業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關漁業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加大漁業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各類漁業安全知識培訓的組織工作。保證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提高漁船通信聯絡能力。

          (三)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包括村、社、漁業公司、相關企業等,下同)工作職責。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制度措施落實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屬漁船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督促船東、船長進行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對違法違章問題要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協助上級政府和職能部門依法查處。組織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臺帳。具體負責漁民安全宣傳教育和漁業安全知識培訓組織工作。

          (四)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的工作職責。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是漁船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漁船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船長是漁船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漁船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漁船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員認真執行。服從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辦理漁船各類證照和配備船員,配齊漁船安全設施及消防、救生、通訊等設備并有效使用,確保漁船處于適航狀態。不得雇用無上崗資格人員出海作業。為船員辦理漁業保險,嚴格落實值班瞭望等制度。漁業船舶上的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保障漁業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船長、輪機長要分別規范記錄航海日記、輪機日記,并要在辦理年審、簽證手續時向漁業許可部門提供航海日記、輪機日記。按規定配備安裝AIS船載終端和衛星監控終端設備的漁船,要保證終端正常運行,并保證通信暢通。

          二、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推行社會化管理模式

          (一)創新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模式。繼續探索推行漁業安全生產社會化管理,推進漁業經營機制創新,引導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鼓勵漁船加入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突出抓好漁業鎮、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和漁船三級基層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切實提高基層管理體系的自我管理、現場處置能力。

          (二)加強基層漁業管理制度建設。不斷探索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臺帳制度、漁船編組生產制度、漁業船舶進出港安全簽證制度等。落實航海日志、捕撈日志、輪機日志記錄制度,進一步規范管理秩序。強化基層管理漁業管理組織的服務功能,健全其安全值班與漁船動態報告制度,加強漁船通信聯絡及動態監管,確保應急救援的及時有效實施。進一步完善漁業互助合作保險制度。

          (三)健全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聯動機制。加強漁業與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運輸、海事、環保、公安邊防、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監管聯動機制、海上搜救聯動機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涉外漁業聯合監管機制,平安漁場互動機制、形成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合力。

          (四)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各漁業鎮和漁業村應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在海上航行、生產、錨泊的漁業船舶,必須落實值班人員,保持通信的有效暢通。在大風惡劣天氣期間,各漁業鎮和漁業村(公司)要加強對漁船的動態監管,海上漁業船舶應及時向岸臺報告漁船動態。對謊報、漏報、不報和故意關閉通訊設備等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三、嚴格漁船、漁民準入,加強漁業船舶檢驗

          (一)嚴格控制捕撈漁船更新改造。市海洋與漁業局要認真執行國家漁船船網工具“雙控”政策和捕撈許可制度,強化監督捕撈漁船更新改造,嚴格實行漁業輔助船總量控制,嚴禁以建造漁業輔助船名義新建捕撈漁船。非海洋捕撈漁船不得擅自改造為海洋捕撈漁船。淘汰的舊漁船必須由漁業主管部門監督報廢拆解。漁船更新改造申報要與職務船員證書掛鉤,窗口受理人員及審核人員要嚴格把關。

          (二)規范漁船買賣行為。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嚴格控制審批從市外購置漁業船舶,嚴肅查處未經批準擅自買賣漁船行為。本市內船舶買賣須按規定辦理船網工具指標轉移手續。掛靠、租賃漁船雙方須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掛靠、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將漁船掛靠、租賃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要承擔連帶安全生產責任。

          (三)加強漁船從業人員準入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嚴格落實漁業船舶簽證制度。對未在公安邊防部門辦理職務船員、普通船員船民證登記手續的漁船,一律不予辦理職務船員登記和漁船簽證手續。建立健全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體系,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職業培訓,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制度,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素質。保險機構要逐步實施實名制保險登記制度。

          (四)加強漁業船舶檢驗。市海洋與漁業局與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修造資質的企業。加強對制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設備的檢測檢驗,全面推廣應用安全系數高、抗風險能力強的漁業船舶船型。對漁業船舶安全設備有效性加強整治與檢查,保障漁業船舶符合適航條件。嚴禁漁船及漁業輔助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

          四、加大資金投入,提高漁船防災減災能力

          (一)加大漁業安全管理投入。要繼續加大對避風漁港、漁船AIS避碰系統、衛星定位系統、漁船救助信息服務系統、安全救助通信網絡和重點港口視頻監控系統等海上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改善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條件,切實增強漁業安全管理手段。

          (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各漁業鎮、各基層漁業管理組織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三)完成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浙江省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的通知》(浙政辦函〔2008〕26號)要求,加快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使科技興安工作真正落到實處。2009年,全市60馬力以上漁船要全部安裝AIS船載終端設備,136KW以上漁船要加裝衛星監控終端設備。

          (四)加強漁船海難救助能力建設。2009年,市安監局、海洋與漁業局、海事處、港航管理處、邊防大隊要建立海上漁商船遇險救助安全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在漁商船海難救助中的協調指揮作用。海事部門要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市海洋與漁業局及各漁業鎮要建立完善漁業救助信息平臺,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全面實施漁船編組生產制度,增加經費投入,建立健全漁船海難救助激勵機制,積極鼓勵與推動漁船互救。

          五、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一)加強漁業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各漁業鎮政府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監督落實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安全值班、漁船動態監管、漁船漁民準入、安全設備有效配備、漁船有無違章作業等情況,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市海洋與漁業局要經常性開展對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措施、安全管理組織和制度等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依法清理、取締“三無”漁船,開展非法捕撈專項整治活動,嚴禁非漁作業船舶從事漁業捕撈生產。嚴禁漁船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冒險作業。

          (二)優化漁業安全公共服務。各漁業鎮政府要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及時開展防臺、防寒潮、防霧、防毒和防火等漁業安全信息服務,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時指導漁民將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實處。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加強對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提高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嚴格涉外漁業安全管理。各漁業鎮政府、各基層漁業管理組織要教育和引導漁船經營人、所有人和船長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加強監管檢查工作,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各漁業鎮政府、漁業、外事、交通運輸、海事、公安邊防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漁業安全事故。

          六、加強組織領導,保障漁業平安

          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于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快社會主義新漁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漁業鎮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總體工作部署,全面落實責任制,要結合漁業執法管理和督查工作實際,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足額配備漁業安全生產專職監督管理人員,確保漁業鎮政府依法有效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強化協作聯動,努力形成漁業鎮政府統一領導、漁業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依法監管、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協作配合、漁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格局。要深入開展“平安漁船”、“平安漁村”、“平安漁港”等創建活動,營造全社會特別是漁區干部群眾關心支持并自覺參與漁業安全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