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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非法植樹破壞草原行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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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非法植樹破壞草原行動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開墾草原和亂采濫挖草原野生植物的通知》(政辦字號)要求,經旗政府研究決定,從4月下旬開始,在全旗范圍集中開展打擊和處理非法植樹破壞草原行為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旗委、政府鼓勵群眾對承包的“五荒”資源進行綜合治理開發,允許將基本草牧場承包給養畜戶,用于牧業生產。但目前有部分村組違反法律法規,將整塊基本草牧場分割承包給農民植樹,部分群眾對承包的“五荒”資源植樹時不按整地技術要求進行,致使草原遭到嚴重破壞,必須嚴厲查處。

          二、各鄉鎮(農場)要立即成立打擊和處理非法植樹破壞草原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組織召開相關工作會議,于4月30日前開始清理整頓工作。要持“五荒”資源承包合同書,逐村逐戶逐個地塊核查,對毀林毀草開荒行為予以打擊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于5月15日前上報旗政府辦、旗監察局、農牧業局草原站,對發現問題不報或瞞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各鄉鎮要制定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舉報查實后,給予每起舉報獎金500元。

          三、面積在75畝以上已界定為草原的草山、草坡不允許植樹,已界定為荒山、荒地、荒灘的地塊,植樹整地方式只能為帶狀整地或穴狀整地。帶狀整地技術要求:每行整地寬度0.5-1.0米,深度0.3米,帶間距保留原生植被;穴狀整地技術要求:樹坑長0.5米×寬0.5米×深0.5米。樹坑間保留原生植被,更不準把樹木行距間開墾起來種植農作物、中草藥等。違反上述整地技術要求的行為,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每畝處以1000元的罰款,并責令恢復草原植被。同時,植樹者與村民委員會簽定的“五荒”資源承包合同作廢,由發包方收回重新發包。

          四、不準在退牧還草項目區圍封草場和基本草牧場植樹,不得把基本草牧場分割承包出去植樹。對在退牧還草項目區圍封草場和基本草牧場上植樹的,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和《自治區基本草牧場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每畝處以500-2000元罰款,并責令已植樹的地塊將樹木移除,恢復草原植被,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已簽定分割發包合同的村組,立即由鄉鎮政府監督各村解除合同并收回,再以基本草牧場重新承包,用于放牧和打草。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要認真落實通知要求,旗政府近日將組成督查組到各鄉鎮(農場)檢查工作落實情況,深入到村組實地抽查“五荒”資源和基本草牧場的植樹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嚴厲查處,在全旗范圍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