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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稅收征收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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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稅收征收管理通告

          為加強房屋出租稅收征管,促進房屋租賃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居民及財產收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公安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調整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的通知》(財稅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強房屋出租稅收征管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凡在市云溪區城鎮范圍及長煉、岳化兩廠內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及時向主管地稅部門如實提供房屋出租情況,并按稅法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所得稅。

          二、征收標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綜合征收率征收。

          (二)對個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綜合征收率為6%(只征6%的房產稅);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綜合征收率為12%(房產稅6%、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1%)。

          (三)如出租房屋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憑據的,地稅機關有權按照稅法規定核定納稅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計征地方各稅及附加。

          (四)對實行查帳征收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出租的房屋,按相關政策規定征收地方各稅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房屋出租稅收由區地稅局負責征收。區紀委、財政、公安、房產、工商、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組及居委會等單位參與配合,實行綜合治稅,聯合監管。

          四、征收期限

          對房屋出租納稅人年1月至年8月期間應繳納的地方稅收進行全面清理和征收。偷稅漏稅現象嚴重的可溯及以前年度。

          五、法律責任

          房屋出租業主應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的征收標準和期限,依法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應納稅款;不按規定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地稅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之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涉稅違法行為的私房業主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將由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