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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林地使用權轉讓稅收的管理,確保稅收及時足額征繳入庫,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稅收征管實際情況,現就林地使用權轉讓稅收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和征收標準
縣內所有從事林地使用權(含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轉讓收入,應按綜合征收率7.45%征收地方各稅(林地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除外)。具體征收標準為: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0.15%、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2%、印花稅0.05%。該項稅收由縣地稅局第一稅務分局統一征收。
二、實行先稅后證
縣內所有林地使用權業主,在進行銷售或轉讓業務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主動到征收窗口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依法納稅。縣林業局在辦理林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時,對凡未取得地稅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的,不得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并每月向縣地稅局提供一次林地使用權轉讓分戶花名冊。年終縣政府視協稅情況對林業部門給予獎勵。
三、責任追究
對在林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未執行先稅后證規定的,按有錯無為問責辦法追究責任(單位法人為第一責任人,主管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經辦人為直接責任人),并責成追回流失的稅款。如不能追回稅款的,由責任單位全額賠償(其中經辦人賠償涉稅金額的10%)。賠償不能及時到位的,由縣財政在其撥款或其它款項中扣繳。對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并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厲查處。對偷稅、逃稅、抗稅的,由稅收機關聯合公安、林業等部門進行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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