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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張旭東劉錚)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什么是財產性收入,這背后蘊藏著什么含義? 國家統計局城市司住戶處處長陳小龍表示,財產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陳小龍說,現在統計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4部分構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別是:工資性收入(工資等)、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大約占到70%左右。財產性收入占比位置較小,占比大約在2%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