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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與法律沖突論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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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與法律沖突論文下載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領域是否存在法律沖突,學術界爭論頗多。本文先對當前持肯定和否定態度的觀點進行了概括和評價,然后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分析,得出了肯定性的結論。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地域性/法律沖突構成要件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產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點。這些明顯的區別于物權和債權的特點,不僅在民法體系內引發了眾多值得研究的問題,而且在國際私法領域,知識產權中的法律沖突也有其區別于物權和債權的獨特之處。這些獨特之處甚至引起了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與否的爭論。

          一、關于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爭論

          法學界很少談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即便談到,也多持否定的態度,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不存在法律沖突。他們認為,地域性原則是由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屬性決定的,與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不可分割,只要無形性存在,各國立法科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地域性就存在。我們不可能改變知識產權的屬性,所以地域性是知識產權永遠的本質屬性。這種嚴格地域性的存在,使得各國知識產權只能在其領域內有效,各國知識產權法互不相干,即使有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存在,也不會發生法律沖突,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只是一種“虛擬的沖突”(注:王春燕:《論知識產權地域性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第62頁。)。也有學者認為,嚴格的地域性原則是客觀的現實,知識產權法律沖突也就不存在,但各國政府可以摒棄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從而法律沖突即會在此領域存在(注:呂巖峰:《知識產權之沖突法評論》,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6期,第52—60頁。)。

          這些否定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的觀點,在根本上是由于其支持者過于強調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從純理論的角度將地域性原則高度絕對化,否定任何“有悖于”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理論和實踐的存在。其實,地域性并非知識產權獨有的特性。任何權利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規范而產生的,該法律規范又存在于某一法律體系中,而每個法律體系都僅在其所屬的法域內有效。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所以被強調,是因為其客體的無形性。物權基于對有形物的創造或占有而產生,同一有形物不會由不同的主體創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基于創造或占有而認定權屬不會引發沖突,即便該物權的主體和客體進入另一法域。而無形性使得同一知識財產可以由不同的主體創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必須為其擬制一個唯一的權利主體。就同一知識財產而言,在發生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時,一國法律擬制的知識產權可能會與另一國法律擬制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這就是強調知識產權地域性的根本原因。但是,這種源于客體無形性和權利擬制性的沖突是可以避免或消除的。比如在專利領域,絕對新穎性的廣泛采用和發達的國際檢索,使得不同主體對于同一發明擁有多個專利權的情形越來越少。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存在完全相同的知識產權客體的幾率是很小的,因為每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取得條件有很大不同。

          多數國際私法學者,在承認知識產權特殊性的前提下,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情況,對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持肯定的態度,并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論證。他們在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重新考察之后,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沖突給予了較全面的分析。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無疑是存在的,但“嚴格的地域性的要求已被一些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的實踐所改變”,并以歐洲專利制度、比荷盧統一商標法、法語非洲國家以《班吉協定》為基礎建立的跨國版權法為例,證明嚴格地域性已現實地被突破,還認為知識產權可以通過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和國際許可證協議三種途徑獲得域外效力,加之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法律沖突不可避免的存在著(注:余先予主編:《國際私法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84—185頁。);也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突破體現在各國智力成果專有權在國外得到承認的需要,跨國知識產權的存在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相互依賴性,加之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和“有限制的國民待遇”,產生了知識產權法律沖突(注:李雙元:《國際私法(沖突法篇)(修訂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94—495頁。);另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的嚴格地域性因“國民待遇”原則的廣泛應用而逐漸淡化,知識產權逐步取得了在權利獨立原則之下實現的間接域外效力,從而引發了權利沖突(注:石巍:《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探微》,載《現代法學》1999年10月第21卷第5期,第74—76頁。);還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領域內的法律沖突是指,對于同一項知識財產,在不同國家都尋求并獲得承認有關權利的情況下,它在不同國家的知識產權的不同效力的沖突和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并認為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不存在統一的實體規則,沖突規則就成了連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和國內保護體系不可缺少的媒介(注:李振綱:《知識產權與法律沖突》,載《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9年第1期,第64—66頁。)。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二、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構成要件分析

          法律沖突,是國際私法上的專門術語,它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對同一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各不相同,卻又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民事關系,從而造成的該民事關系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現象。從這一定義出發,法律沖突的產生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關于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有兩條件說、三條件說和五條件說等,但核心的必要條件有四個: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國際(或稱跨國)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各國法的規定各不相同、外國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

          就知識產權而言,對同一國際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因所涉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也是存在的。我們可以從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知識產權法領域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

          就目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而言,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被廣泛承認的。從締約國眾多的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及擁有140個成員方trips協議來看,這些公約一致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使得絕大多數國家在知識產權授予、利用、保護等方面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國民以不低于本國國民的待遇。這就是說,在知識產權領域,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但得到廣泛的承認,而且這種承認已經達到了一種較高的水平。誠然,國際公約框架內的國民待遇原則有著廣泛而重要的影響,在國際公約的義務范圍之外,對外國人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也是存在的。比如,法國法對于文學藝術作品的國籍的確定,很早就采用首次出版地原則,即不管是本國國民還是外國國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法國出版就享有法國的著作權。

          (二)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存在

          經濟貿易與科學技術的國際化發展,也使跨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層出不窮。跨國的專利研發、申請、使用、許可、侵權,跨國的商標注冊、許可使用、假冒,跨國的著作權許可、盜版等事項已是司空見慣。加之現代通訊、信息、出版技術的高度發達,知識產權的國際使用和侵權案件實在是舉不勝舉,這也正是各國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大量產生的原因。

          (三)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同

          各國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不同和經濟利益不同,就導致了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盡管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的數量和成員方的數量都相當大,但這些公約并未建立明確詳細的國際統一實體法,已有的國際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影響主要在于其同化作用(注:[俄]c.馬里揚尼切夫:《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問題》,載《國外社會科學》1996年第4期,第81頁。)。這一國際協調的作用是很大的,但就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需要而言,是很有限的。表現在:公約并沒有也不能對知識產權的所有領域規定最低標準,即使在規定了最低保護標準的領域也是允許和鼓勵各國提高保護標準,因而在最低保護標準的范圍內,各國立法也是存在差異的。在相當多的領域中,公約往往允許各國結合自己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變通的規則,比如國際版權公約的締約方在確定“作者”的概念上是有相當差異的,反映出各國版權哲學的不同(注:graemeb.dinwoodie,anewcopyrightorder:whynationalcourtsshouldcreateglobalnorms,149u.pa.l.rev.491(2000));即使統一了規范,在各國的法律與社會背景不同的情況下,各國的解釋與適用也會有很大差異。另外,即使同一公約的不同文本之間也是不同的,不同文本的參加方之間的立法差異也將是存在的。所以,在非公約締約國之間、公約締約國與非締約國之間,此公約締約國與彼公約締約國之間,甚至同一公約的不同締約國之間都是存在知識產權立法差異的。

          (四)外國知識產權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

          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與否,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對于外國知識產權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問題上。在嚴格的地域性原則之下,一項知識產權即使涉及到幾個國家,也不會出現各國立法都主張對其加以管轄的情況(注: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頁。)。這就是說,由于知識產權立法具有嚴格屬地性質,在知識產權領域就不會產生法律沖突。但嚴格的屬地性已不是知識產權法的不變的特征,它已在國際公約的框架內一定程度和一定的范圍內被淡化和突破了。

          就國際公約確立的保護制度而言,一方面,廣泛采用的獨立保護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使在一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得以在其他國家根據當地法律再獲得所在國的知識產權,并且不同的所在國的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和保護方式也因公約的協調統一作用而差異漸小,這標志著知識產權法間接域外效力的取得;另一方面,有的區域性國際公約在該區域的國家之間突破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在知識產權公約的框架之外,或者說公約要求的保護標準之上,單邊的自主承認外國知識產權在內國效力的事實也是存在的。“分割論”(注:章尚錦主編:《國際私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44頁,第147頁,第150頁。)的理論和實踐,就是對于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最好證明。比如,對于已發表的作品,1953年1月13日巴黎法院的判例中適用了來源國法(即作品首次出版地法)來確定應受保護的權利范圍。m.desbois認為應適用來源國法來確定權利,而適用法國法來確定保護的方式。b.audit認為,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并不必然是絕對的,可以根據來源國法確定權屬(包括精神權和署名權等)、在來源國的保護期等,而保護國法調整權利范圍(注:seebernardaudit,droitinternationalprivé,3èmeédition,economica,2000,p.646.)。美國法院長期以來要么拒絕受理涉及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或者即便是受理了也簡單地以適用美國法來回避法律沖突問題,但近年的判例至少在版權領域的兩個方面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一是確認在版權案件中,來源國法適用于版權利益的存在、版權許可協議下的授權范圍和版權所有者的身份(注:seegraemeb.dinwoodie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litigation:avehicleforresurgentcomparativistthought?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9numerber3summer2001,p.428—453.)。二是適用原告住所地法來確定發表權是否存在(注:sees.rothenberg,d.rabinowitz&h.godin,choiceoflawinsound-alikecases,14ent.l.rep.3,5(1993no.8);seealsocairnsv.franclinmintco.【24f.supp.2d1013(c.d.cal.1998)】,factorsetc.,inc.v.proarts,inc.,652f.2d278(2dcir.1981),acmecircusoperatingco.v.kuperstock,711f.2d1538,1541(11thcir.1983).)。其他國家通過立法或判例承認外國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的事實也在近年有增多的趨勢。這表明,外國知識產權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已在相當的范圍和程度上得到了承認。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沖突是現實存在的,實踐的發展已得到理論的支持,并且這種法律沖突已經在國內和國際層面上受到立法、司法機構和理論研究者的重視。

          三、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實證考察

          在國內層面上,許多國家已有了關于知識產權的沖突法立法,立法體例和立法技術也呈多樣性。如,瑞士在1989年1月生效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中將知識產權單列一編,就管轄權、法律適用、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都作了規定;在德國,有關于知識產權的沖突法立法;西班牙則有沖突法和外國人待遇條件的立法等。

          在國際層面上,1928年制訂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國際私法法典)》、1968年《關于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布魯塞爾公約)和1988年《關于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洛迦諾公約)、1980年《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羅馬公約)都有關于知識產權沖突法問題的規定。

          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先后組織了關于通過全球數據網傳輸的作品與鄰接權客體的國際私法保護研討會、互聯網環境中使用商標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專題研究、數字化時代版權法律適用專題研究和知識產權與國際私法論壇。2000年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版了《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問題入門》,對國際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外國判決的執行等問題進行了概括性介紹。還有一些國際協會和國際組織也將知識產權的沖突法問題納入到自己的項目框架內。各國學者針對知識產權的沖突法問題也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有關論文和專著也越來越多。在中國,知識產權的沖突法問題也已經引起學界的關注,專家建議稿《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中也辟專節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沖突規范(注: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

          總之,從法律沖突的構成要件來看,知識產權領域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得到廣泛的承認,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大量存在,各國知識產權立法仍在眾多領域存在差異,這表明,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產生和存在是一種必然。這說明,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是客觀存在的,并且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知識產權的沖突法問題已是理論上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