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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市住房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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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市住房建設規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規劃編制目的

          為實現建設和諧*,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精神,加強對“*”期間城市住房建設的指導,科學合理地安排住房用地布局,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規劃適用范圍

          規劃范圍為2010年*市的規劃城區,規劃期限為20*年至2010年。

          第三條規劃要求

          在規劃期限內,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應符合本規劃。

          第四條規劃依據

          本規劃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20)》、《*市近期建設規劃(20*-2010)》、《阿城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20)》以及本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政策為依據進行編制。

          第五條規劃成果內容

          包括規劃文本、說明書、圖紙三部分。

          第二章住房現狀和需求

          第六條住房現狀情況

          “十五”期間*市區住宅開發總規模2596萬平方米,竣工2057萬平方米。至20*年末,市區非農人口307.5萬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4.87平方米,住房平均售價格為2472元/平方米,住宅總建筑面積為7647萬平方米(未包含阿城區1006萬平方米)。

          第七條規劃期內住房需求

          至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預計達到28.0平方米,規劃期內我市住房建設總需求為2200萬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設規劃

          第八條住房建設的指導思想

          規劃期內,進一步完善以市場為主導,多渠道并存的住房供應體系,滿足不同收入層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九條住房建設的總體目標

          滿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至規劃期末,基本實現常住人口戶均擁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決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

          第十條住房建設總量目標

          規劃期內,建設住房2700萬平方米,竣工住房總規模2200萬平方米,共計25萬套。規劃竣工普通商品住房1820萬平方米,占住房竣工總面積的82.6%;規劃竣工單位自建職工住房200萬平方米,占住房竣工總面積的9.1%;規劃竣工其他商品住房160萬平方米,占住房竣工總面積的7.3%;配套建設廉租住房20萬平方米,占住房竣工總面積的1.0%。

          第十一條住房建設年度規劃

          20*年,規劃竣工住房4.8萬套,建設面積450萬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建設面積1萬平方米。

          2007年,規劃建設住房5.0萬套,建設面積450萬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建設面積2萬平方米。

          2008年,規劃住房建設5.0萬套,建設面積440萬平方米,其中建設含廉租住房建設面積5萬平方米。

          2009年,規劃住房建設5.1萬套,建設面積430萬平方米,其中建設含廉租住房建設面積6萬平方米。

          2010年,規劃住房建設5.1萬套,建設面積430萬平方米,其中建設含廉租住房建設面積6萬平方米。

          第十二條住房建設結構規劃

          規劃期內,規劃城區“單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內的新建住房總建筑面積必須達到新建住房總建筑面積70%以上”(以下簡稱“70%要求”),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依據《*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市經濟實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辦法(試行)》、《*市解決進城務工農民居住問題工作方案》,本市雙困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租金補貼的形式進行,經濟適用住房采取住房貨幣補貼的形式進行,建設廉租房保障外來務工等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三條住房建設布局規劃

          規劃期內,住房建設堅持新區開發與舊城棚戶區改造并舉,新區開發以松北、群力為主,舊城改造以城區內部的危房棚戶區、城中村和工業企業搬遷用地的改造建設為主。

          “*”期間內,規劃實現住房建設總規模2700萬平方米,竣工2200萬平方米。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建筑面積為1100萬平方米,竣工850萬平方米。危房棚戶區,改造新建住宅建筑面積為700萬平方米,竣工580萬平方米。舊區功能調整區為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將工業、倉儲等非居住用地,調整改造為居住用地的地區。規劃舊城調整區新建建筑面積為900萬平方米,竣工770萬平方米。

          第十四條區域建設規劃

          按照住房建設與城市建設、產業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結合我市土地資源特征和人口增長特點,將我市劃分為24個片區,規劃期內住房建設在不同區域內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將群力、前進、松浦、平房區南側、利民南部和利民北部總計6個片區,作為新增住房建設的重點發展區域。規劃期內,對這些新區的土地供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給予優先安排。規劃各新區內年度開發建設住房項目量區域平衡,區域內部必須滿足“70%要求”。

          2、*市作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應注重老城區風貌格局的保護,同時為緩解道里、道外、南崗、香坊中心區的人口壓力,合理疏導人口布局,保障工業企業搬遷的順利進行,在道外西部、香坊中心區、道里中心區、南崗中心區總計4個片區中,在保證整個規劃區滿足“70%要求”的基礎上,可適度提高大戶型建筑面積的比例。

          3、在其余14個片區中,原則規定各個住房建設申報項目,必須逐一滿足《通知》要求。

          4、廉租住房的建設區域,應重點發展人口密度低、交通便利的地區。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應計劃

          第十五條住房用地供應原則

          規劃期內,強調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重點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應。堅持新增供應與存量挖潛相結合,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重心向新區轉移。

          第十六條住房用地供應總量規劃

          規劃期內新增用地以松北、群力新區為主,舊城改造以城區內部的危房棚戶區、城中村和工業企業搬遷用地的改造建設為主。規劃住房建設用地總規模2974.4公頃(包含阿城625.4公頃),其中新區增加住房用地1898.9公頃(包含阿城346.9公頃),占總量的63.8%;危房棚戶區改造用地699.6公頃(包含阿城278.0公頃),占總量的23.5%;盤活存量用地375.9公頃(包含阿城0.5公頃),占總量的12.7%。

          第*條住房用地供應年度規劃

          20*年,供應住房用地總規模為597.3公頃,其中新區增加住房用地244.6公頃、危房棚戶區用地245.5公頃,盤活存量土地規模107.2公頃。供應建設廉租房用地1.0公頃。

          2007年,供應住房用地總規模為1020.1公頃,其中新區增加住房用地510.4公頃、危房棚戶區用地366.2公頃、盤活存量土地規模143.5公頃。供應建設廉租房用地2.0公頃。

          2008年,供應住房用地總規模為588.6公頃,其中新區增加住房用地447.5公頃、危房棚戶區用地73.7公頃、盤活存量土地規模67.4公頃。供應建設廉租房用地4.0公頃。

          2009年,供應住房用地總規模為423.2公頃,其中新區增加住房用地379.6公頃、危房棚戶區用地14.2公頃、盤活存量土地規模29.4公頃。供應建設廉租房用地4.5公頃。

          2010年,供應住房用地總規模為345.2公頃,其中新區增加住房用地316.8公頃、盤活存量土地規模28.4公頃。供應建設廉租房用地4.5公頃。

          第十八條住房用地供應結構規劃

          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以上,應用于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需求,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低容積率、大套型住宅的土地供應。

          第十九條住房用地供應布局規劃

          規劃期內,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主要分布于將前進新區、松浦新區、群力新區、平房區南部新區、利民南部新區、利民北部新區以及工業企業搬遷用地。新增的廉租房建設用地主要分布于與產業園區就近的舊城改造區和城市邊緣區。

          第五章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加強規劃的實施管理,強化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

          加強年度住房建設規劃管理,年度住房建設規劃確定的住房建設目標是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的重要依據,對不符合住房建設規劃的住房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準規劃選址,市發改委對項目不予核準。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項目,在詳細規劃審批中必須明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頃居住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和住宅建筑毛密度(每公頃居住用地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一條實施高效、集約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

          在保證住房用地供應,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基礎上,適當提高住房建設開發強度,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住房建設的容積率水平,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低容積率、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加強廉租房建設與管理

          由市政府統一規劃,市房產住宅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并制定新建廉租房的建設規模、套數、戶型、面積標準、裝修標準,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關辦法。明確全市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應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并確定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化補貼。同時促進廉租房由“以售為主”向“以租為主”轉化,提高廉租住房對產業園區的居住配套功能。

          第二十三條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實施部門監督管理。

          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實施的分級負責制。全面落實住房規劃實施的相關責任單位,明確各部門職能分工,強化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的住房管理責任,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公共參與機制。

          第二十四條加強正確的輿論導向,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

          加強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宣傳,合理預測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標準,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健全房地產信息系統和信息制度,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房地產市場預警與金融風險防范聯合監測機制,定期公布住房開發建設年度計劃。

          第二十五條建立動態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信息庫、全市統一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源庫。研發住房建設動態監控系統和住房市場預警系統。

          第二十六條深化住房建設制度改革

          以年度實施計劃為依據,建立并完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開發建設模式,積極推進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招標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