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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政府關于錫山區和惠山區社會保險與市本級實行并軌的通知》(錫政發[*]19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錫山區和惠山區社會保險與市本級實行并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151號),現對錫山區和惠山區(以下簡稱“兩區”)養老保險與市本級實行并軌中有關業務交接事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交接事項
1.從*年9月1日起,各類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市區統一規定執行。
2.從*年1月1日起,各類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情形和條件,補繳費用結算辦法按市區統一規定執行。符合錫政辦發[*]151號文第18條規定,在*年底前辦理補繳的,仍按兩區原規定執行。
3.從*年9月1日起,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接辦法按市區統一規定執行。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年8月31日前的年限所對應的繳費基數,按兩區原規定標準執行;*年9月1日后的年限所對應的繳費基數,按市區規定標準執行。
4.從*年9月1日起,參保人員在市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不需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5.原兩區參保人員在*年8月31日前退休的,由兩區勞動保障局負責審批;在*年9月1日后退休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審批。本意見下發后到社保信息系統并軌前,退休審批事項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兩區勞動保障局每月定期到兩區社保辦事處辦理。
6.從*年9月1日起,我局《關于調整和簡化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程序的通知》(錫勞社險[*]27號)第二條對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申辦單位的規定,適用于錫山區、惠山區,即:按參保人員類別(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農民合同制職工、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等),分別由用人單位、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或檔案機構負責為其申辦退休手續。
7.*年9月1日后,原兩區企業離休干部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護理依賴程度等級鑒定和護理費審批,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
8.從*年9月1日起,原兩區參保人員退休條件按市區統一規定執行。
9.兩區*年8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因對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異議,在*年9月1日后提出復核申請的,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原單位(已移交社區管理的,由街道或鎮勞動保障所)、區勞動保障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確應更正待遇的,養老金按規定的計發辦法及歷年調整辦法重新計算,并予以補發,其中計算至*年8月止每月應發放的養老金與更正前同期月養老金的差額,從*年9月起補發。
10.兩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對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數據按照市區統一格式進行梳理。符合國家、省、市關于統籌支付規定的及已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的保養人員待遇,按原標準仍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不符合國家、省、市關于統籌支付規定的,從*年9月1日起,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由兩區負責妥善處理。
11.從*年9月1日起,原兩區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核定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如:培訓生和培訓學員培訓期間工齡、副職村干部工齡等),不得計算為連續工齡(繳費年限)。*年8月31日前已由兩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由其負責在*年12月底前,按以上要求和市區繳費年限數據采集的統一格式,完成繳費年限數據采集工作。尚未核定的,自*年9月1日起,經兩區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報市勞動保障局核定,具體辦理時間在社保信息系統并軌后另行通知。本意見下發后至社保信息系統并軌前退休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時審核及采集其繳費年限數據。
12.原兩區參保企業特殊工種目錄和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從*年1月1日起按市區統一規定參加年審;參保人員*年12月31日前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組織審定。
13.原兩區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認定,暫仍按兩區原辦法操作,即:在參保人員死亡時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可列為供屬;在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且在其退休時也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可列為供屬。今后逐步按市區統一辦法執行,具體方案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實施。
14.從*年春節起,兩區保養人員納入市區保養人員春節補助范圍。
15.原兩區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離休金、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社會化發放辦法不變。
16.國企改革中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人員情況、已列入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保養人員情況、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審核情況,業務交接時由兩區勞動保障部門單獨造冊移交。
二、事業單位養老統籌業務交接事項
17.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年底前過渡到市區統一標準,過渡辦法另行制定。
18.從*年9月1日起,新參加事業單位養老統籌的單位,應按照我局《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錫勞社險[2002]66號)規定,經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進行參保資格審核后,才能辦理參保手續。
19.從*年9月1日起,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及養老統籌相關待遇審核由市人事局負責;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后,在統籌基金中支付。
20.從*年9月1日起,由企業流動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任命擔任科級及其以上職務的除外),退休時養老待遇按我局《關于轉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錫勞社險[*]2號)規定執行,即:按事業單位統籌辦法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退休后由統籌基金支付按企業辦法計發的養老金,按事業辦法與按企業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差額由單位支付。
21.兩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對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數據按照市區統一格式進行梳理。符合國家、省、市關于統籌支付規定的,按原標準仍由統籌基金支付;不符合國家、省、市關于統籌支付規定的,從*年9月1日起,不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由兩區負責妥善處理。
22.截止*年8月31日,在兩區人才中心實行人事、參加事業養老統籌的人員,在業務交接時由兩區勞動保障部門單獨造冊移交。從*年起,按市區統一規定進行參保資格年審并按規定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
23.原兩區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發放,仍實行差額結算辦法。
24.*年8月31日前已完成轉制改革的轉制事業單位情況,在業務交接時由兩區勞動保障部門單獨造冊移交。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業務交接事項
25.兩區在*年8月31日前經批準的征地事項,其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的安置工作由兩區勞動保障局負責辦理。本意見下發后尚未辦結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參與做好銜接工作。
26.兩區*年9月1日后新批準的征地事項,其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的,安置工作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
27.兩區被征地農民在*年8月31日前已納入社會保險、但安置費用尚未繳付到位的,由兩區勞動保障局匯總人員及費用繳付明細情況,經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確認后,單獨辦理移交手續。
四、其它
28.國家和省*年9月1日后出臺的養老保險政策向前追溯待遇執行期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
29.*年9月1日起,兩區不再出臺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涉及遺留問題的處理,報經市勞動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30.并軌后,在市區重復參保或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國家制度規定的原則,歸并為一份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待遇。具體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根據梳理情況提出實施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執行。
31.本意見未盡事項,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兩區勞動保障局商定后實施。
32.本意見第16、22、24、27條移交表冊,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發。
*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