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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3號)、市政府《關于加快*市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紹政發〔〕11號)精神,切實加快發展市區學前教育,特制定本意見。
一、市區學前教育發展的目標是:通過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政府主導、民辦公助、自主發展”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
二、強化學前教育規劃。要依法將學前教育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越城區和各開發區(工業區、新區)在小區開發及新農村建設中,要根據發展需要,由規劃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科學合理、切合實際的學前教育總體布局規劃,并抓好落實。
三、完善學前教育辦園機制。要切實加強對學前教育工作的指導,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社會力量興辦為主,公辦幼兒園為示范,公辦與民辦相結合”的辦園機制。
規范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移交和管理。對市區范圍內(含越城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的住宅開發地塊,規劃部門要根據學前教育總體布局規劃,會同教育部門確定配套幼兒園的規模和選址,作為住宅開發地塊出讓前置條件,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規模和《浙江省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的規定建設配套幼兒園,并做到同步建設、同步竣工。竣工驗收后,配套幼兒園要作為國有資產,及時將產權無償移交教育部門。市區目前已建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必須用于辦園,并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教育局、規劃局、國土局、建設局配合,會同越城區政府、*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按規定要求,區分不同情況,督促有關建設單位抓緊移交或開辦。利用配套建設的幼兒園辦學,不得以盈利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辦學,其租金按市直管公房行政事業用房的標準收取。
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根據市區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投資建園或通過租賃場地、捐贈等形式參與舉辦幼兒園。對符合總體布局規劃的幼兒園建設,在建設用地、配套經費等方面,按市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的若干意見》(紹市府〔〕6號)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積極探索“民辦公助”的運作模式,建立學前教育專項補助經費。市財政按合格幼兒園在職非公辦教師人均5000元/年的標準,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補助教師待遇有保障、隊伍素質提高快、辦園條件標準化、教育管理規范化的幼兒園。*年先按標準的60%補助,二年內到位。教育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考核補助辦法,定期進行考核補助,并加強對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
四、切實加強學前教育隊伍建設。認真執行幼兒園園長資格證書制度,深入實施“名師名園長”工程。嚴格教師準入制度,新進專任教師必須具有幼兒教師資格證書,幼兒教師持證上崗的情況納入教育部門對幼兒園的等級評定和年度考核的內容,與經費補助直接掛鉤。全面實施幼兒教師繼續教育制度,幼兒教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不少于48學時,市財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標準安排幼兒教師培訓經費。切實保障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幼兒教師在職稱評定、評獎、評優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的同等待遇;各類先進教師評比中,幼兒教師應占相應比例。
五、加大對學前教育的依法管理力度。要將學前教育納入各級政府的目標責任制考核。教育、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和各開發區(工業區、新區)要切實承擔各自在發展學前教育工作中的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督導,及時對幼兒園辦園方向、辦園條件、隊伍素質和辦園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要依法規范辦園行為,嚴格執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園,堅決取締無證幼兒園。對不規范辦園行為,要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整改不力的要取消辦園資格。要落實幼兒園的自律責任,切實加強園舍、器械和飲食衛生工作的管理,防止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幼兒園的安全維穩工作實行園長第一責任人制度。各級各類幼兒園要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端正辦園思想,規范辦園行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