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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生育扶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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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生育扶助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2號),進一步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7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在全省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以下稱特別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特別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人口問題始終是制約我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過快增長,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為我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貢獻。新時期的人口問題更加復雜,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解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特殊計劃生育家庭。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是完善和發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有利于緩解特殊計劃生育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精神上獲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因此,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把這件事關廣大群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到實處。

          二、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對象。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具體政策解釋由省人口計生委另行制定。

          (二)扶助標準。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提高扶助金標準。對于符合條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為起點發放。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

          (三)經費來源。扶助經費由省和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各級財政要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省財政主要根據各地(不含寧波)財力情況,具體確定省、縣分擔比例和金額;超過省定最低發放標準以上部分的扶助金由各地財政自行負擔。寧波市與其所轄各縣(市、區)的資金分擔比例由寧波市自行確定,報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備案。

          三、特別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省人口計生委依據上述條件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地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特別扶助制度與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四、特別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特別扶助制度主要以縣(市、區)為主體組織實施,要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結合起來。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特別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制度實施的領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部門職責。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政策解釋、數據匯總、建立相關數據庫和信息監控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建立扶助資金財政專戶,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委托發放機構負責將扶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要建立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

          公安、衛生部門和殘聯要配合做好對扶助對象確認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特別扶助制度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銜接。宣傳部門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和社會影響力。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三)加強監督檢查。要將實施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省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績效考評,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檢查監督和定期評估制度。要建立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特別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對發現有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做好制度銜接。繼續落實已出臺的各項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要把實施特別扶助制度與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關愛女孩”行動、計劃生育“三結合”、“生育關懷”、“幸福工程”等項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

          要認真做好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以及各地已經出臺的相關制度的銜接。對于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對象,按照本意見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準;對于符合特別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制度規定,不重復執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于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應結合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通過多種形式給予幫助。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咨詢和指導,及時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民政、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扶貧、助殘等方面向這些家庭傾斜,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養老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